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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收容人作業成績優良發給獎狀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1 月 08 日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11 月 02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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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監獄行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辦理。
二、目的:為鼓勵收容人在監執行期間恪遵監規、保持善行、改悔向上,
    參與習藝作業,有具體事證足資表率者。
三、發給次數及月份:每半年(度)發給一次,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底前
    發給。
四、發給具體事蹟、對象及標準:
(一)委託加工工場作業收容人:
      1.作業技術優良,協助作業導師為作業指導協助,或對作業技術有
        特殊設計而有相當貢獻者。
      2.對作業機械或設備之修護有相當貢獻,因而節省公帑者。
      3.依全監委託加工工場作業收入排名,每半年度統計排名前六名者
        得酌予發給獎狀;獎勵名額:委託加工工場作業收入每半年度第
        一名者發給該工場收容人作業獎狀名額八名,第二名者發給該工
        場收容人作業獎狀名額七名,第三名者發給該工場收容人作業獎
        狀名額六名,排名四至六名者發給該工場收容人作業獎狀名額五
        名。
      4.委託加工工場於年度作業收入成長百分之五以上者,發給該工場
        收容人作業獎狀名額四名(第三款已有獎勵者排除適用)。
      5.第四款作業獎狀核發應於每年十二月底前辦理完竣。
(二)視同作業收容人:
      1.發給標準:
     (1)視同作業收容人工作認真表現優異者,得由所屬場舍主管考核
          後提經管教小組決議後,陳報發給獎狀。
     (2)視同作業收容人提報獎狀名額,以現有員額為準,四人以下得
          提報發給作業獎狀一名,五人以上八人以下得提報發給作業獎
          狀二名,九人以上十二人以下得提報發給作業獎狀三名,十三
          人以上三十人以下得提報發給作業獎狀四名,三十人以上得提
          報發給作業獎狀五名。
      2.獎勵名額:至多五名。
(三)自營作業工場收容人:
      1.發給標準:依上、下半年度計算其作業收入,成長率逾百分之一
        者發給作業獎狀一名,成長率逾百分之二者發給作業獎狀二名,
        成長率逾百分之三者發給作業獎狀三名,成長率逾百分之四者發
        給作業獎狀四名,成長率逾百分之五者發給作業獎狀五名。
      2.獎勵名額:至多五名。
五、有關獎狀陳報流程,由作業導師提出作業成績優良擬獎勵之收容人名
    單,經所屬教區管教小組初審通過,俟簽陳典獄長核准後提累進處遇
    審查會議審議,經累進處遇審查會議審議通過後提請監務委員會決議
    ,經決議通過後,由教化科製頒作業獎狀,以資鼓勵。
六、其他協助作業業務有功者,經作業科簽報獎勵者不在此限。
七、本要點經監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