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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不動產通訊投標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法規體系: 行政執行機關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
圖表附件: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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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規範本分署通訊投標作業程序,符合透明化及制度化,爰訂定本要
    點。
二、為便利民眾投標,並降低圍標情形,增加投標人投標意願,本分署不
    動產拍賣投標方式採通訊投標與現場投標並行。
三、通訊投標之方式,依下述事項辦理:
(一)投標人應將願買之標的及願出之價額,填具投標書連同應繳之保證
      金妥為密封,並依本分署規定標封之格式載明開標日、時及案號等
      內容,再將標封粘貼於信封。信封內應含投標書、保證金封存袋及
      相關證明文件,以雙掛號方式寄達本分署指定之郵局信箱。
(二)投標書暨保證金封存袋(如附件一)及標封(如附件二)得親至本
      分署為民服務中心洽領或由本分署網站下載。
四、通訊投標應於拍賣公告載明下列事項:
(一)投標書最後寄達之日、時。
(二)投標書應寄達本分署指定之郵局信箱。
(三)標封應依本分署規定格式黏貼,並載明開標日、時及案號。
(四)投標書逾期寄達指定之郵局信箱者,其投標無效。
(五)投標書寄達後,不得撤回或變更投標之意思表示。
五、通訊投標之開標應與現場投標於同一時間同一地點,以公開方式為之
    。通訊投標之投標人或其代理人於開標時,得不在場;惟不在場者,
    喪失補正、增價之權利。
六、通訊投標信函之領取及投入投標箱方式,依下述事項辦理:
(一)拍賣公告所定通訊投標最後寄達日、時截止後,由執行人員會同政
      風人員或分署長指定之人員前往郵局領取投標信函。
(二)領取投標信函時,執行人員應製作紀錄(如附件三),記載領取之
      時間、地點、出席人員、投標信函件數及其他必要事項,由在場人
      員簽名。
(三)拍賣公告所定現場投標日、時,執行人員應會同政風人員或分署長
      指定之人於開標場所當場開啟密件箱,清點投標信函件數,確認無
      訛後,將投標信函投入投標箱。
七、通訊投標之投標人於開標日未到場者,其保證金應交由會計室入帳處
    理,並通知投標人依規定領取之,或依其申請將保證金匯款至其本人
    帳戶(如附件四)。
八、本要點未規定之事項,適用本分署不動產投標要點之規定及拍賣公告
    之記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