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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花蓮分署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5 月 26 日
法規體系: 行政執行機關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花蓮分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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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

二十三、為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本分署指定
        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專人,應依本要點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事項。
二十四、為強化個人資料檔案資訊系統之存取安全,防止非法授權存取,
        維護個人資料之隱私性,得建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稽核制度,由
        資訊安全執行小組不定期查考。
        前項個人資料檔案資訊系統之帳號、密碼、權限管理及存取紀錄
        等相關管理事宜,依「法務部及所屬機關資訊系統存取控制管理
        規範」辦理之。
二十五、各科室遇有個人資料檔案發生遭人惡意破壞毀損、作業不慎等危
        安事件,或有駭客攻擊等非法入侵情事,如屬以非自動化方式檢
        索、整理之個人資料外洩事件,應進行緊急因應措施,並迅速通
        報至本小組;如屬以自動化機器檢索、整理之個人資料外洩事件
        ,應依「法務部及所屬機關資通安全事件緊急應變計畫」迅速通
        報至法務部資通安全處理小組之資安聯絡人員上網通報至行政院
        國家資通安全會報緊急應變中心。
二十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工作,除本要點外,並應符合行政院、法
        務部及本分署訂定之相關資訊作業安全與機密維護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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