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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停車場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3 月 24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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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以下簡稱本所)為便利洽公民眾、收容人
    家屬及本所職員停車需求,並確保停車秩序及處所安全,特訂定本要
    點。
二、本要點所稱停車場係指本所設置之行政大樓前廣場、家屬停車場、員
    工停車場等三處所有機動車輛停放處所。
三、停車場僅提供洽公民眾、收容人家屬及本所職員停放車輛之用,但因
    業務需要,經所長核定者,不在此限。
四、車主(駕駛人)應依個人身分或前來本所性質之別,將車輛置放於適
    當之停車處所。
五、停車人一經使用本所停車場,即視為同意遵守本要點,如有違反情事
    者,悉依本要點處理。
六、本所停車場一律暫不收費。
七、車輛進出本所停車場應減速慢行,遵循場內標誌、標線及指示方向行
    駛,不得超車並應保持行車距離,以維安全。
八、車輛應停放於停車格內,嚴禁佔用車道或任意停放,如有任意停放致
    妨礙其他車輛行進或安全疑慮者,管理機關得逕行將該車輛移置適當
    處所。
九、家屬停車場開放時間為七時至十八時止,逾時關閉,夜間不提供停放
    服務。
十、停車場內如發生意外事故,應由雙方當事人自行通知轄區警察機關依
    法處理,與本所無涉。
十一、本所停車場僅提供停車位,如有車內個人財物、車輛遺失或毀損,
      或發生不可抗力之天災時,本所概不負責。
十二、使用人停放之車輛內禁放易燃物、爆裂物或其他違禁物,如因故意
      或過失,致損壞本所停車場內一切設施者,應負損壞賠償責任。
十三、使用人不得有丟棄廢棄物、製造髒亂之行為,以維護停車場之環境
      整潔。
十四、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政府相關交通法規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