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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停車場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3 月 07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臺中女子戒治所合署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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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有效管理停車場之停車安全暨秩序,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
    以下簡稱本監),特制定本管理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停車場管理係指本監公有停車場使用及管理等事項。
三、本要點所稱停車場係指本監設置之路邊停車場、路外停車場暨所有停
    車棚內之汽機車停車空間。
四、本監停車場除法令另有規定外,非車輛不得占用之。
五、使用本監停車場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車輛於停車場同一停車格內停放逾十五日者。
(二)在車輛本體以外有廣告行為,而停放於停車場,或路外停車場逾一
      日者。
(三)在停車場營業者。
(四)不依劃設之停車格停放車輛者。
(五)車輛未懸掛車牌或懸掛已註銷車牌者。
六、如有前條各款之情事,本監應通知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協助移動車輛
    ;如遇無法通知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時,本監得通知相關單位處理車
    輛移動事宜,移動車輛所需費用由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負擔。
七、停車人一經使用本停車場,即視為同意遵守本要點,若有違反者,並
    同意依本要點處理。
八、車輛停妥後應將車門上鎖,請勿留置貴重物品以免失竊。
九、車輛進出停車場應減速慢行,遵循場內標誌、標線及指示方向行駛,
    不得超車並應保持行車距離,以維安全。
十、使用人停放之車輛內禁放易燃物、爆裂物或其他違禁物,如因故意或
    過失,致損壞停車場內停車設施者,應負損壞賠償責任。
十一、使用人不得有丟棄廢棄物、製造髒亂之行為,以維護停車場之環境
      整潔。
十二、停車場內發生意外事故,由當事人雙方自行解決,與本監無涉。
十三、本管理要點經提監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