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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停車場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3 月 05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雲林看守所、雲林少觀所合署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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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以下簡稱本監)為加強監內公有停車場
    之管理,便利公務之進行,並使值勤員工有良好之停車環境,訂定本
    要點。
二、本監現有停車場為安全及經濟之考量,為本監員工上班值勤、公務車
    輛以及平時辦理接見、洽公民眾車輛停放使用,免費提供停車之服務
    。
三、宿舍區及員工停車場,僅供本監同仁及眷屬停車使用。
四、洽公及辦理接見人員停車位開放時間為週一至週五,每日上午八時至
    下午五時三十分。但例假日、停止上班日不開放。
五、本監僅供停車,車主車輛停妥後,車窗及車門應確實鎖閉,對於車輛
    及車內財物,概不負保管責任。
六、車內嚴禁放置爆裂物或任何易燃物,如有毀損停車場設備建築者,應
    負損害賠償責任。
七、車輛進出本監停車空間,務必減速慢行,並依人車分道原則,注意行
    人的安全。未依規定動線行駛,致發生事故,應由肇事者自行負責。
八、如在本停車場內與他車發生事故,應由肇事者自行解決。
九、停車場內嚴禁洗車,且車輛檢修應以不妨礙車道暢通為原則。
十、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非具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之車輛,
    不得停放。
十一、遇有特殊公務需求,實施停車管制時,應配合辦理遵守規範。
十二、如遇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車輛主體或裝(放)置於車輛內、外
      物品之損害,本監不負任何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