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以下簡稱本監)為加強監內公有停車場 之管理,便利公務之進行,並使值勤員工有良好之停車環境,訂定本 要點。
二、本監現有停車場為安全及經濟之考量,為本監員工上班值勤、公務車 輛以及平時辦理接見、洽公民眾車輛停放使用,免費提供停車之服務 。
三、宿舍區及員工停車場,僅供本監同仁及眷屬停車使用。
四、洽公及辦理接見人員停車位開放時間為週一至週五,每日上午八時至 下午五時三十分。但例假日、停止上班日不開放。
五、本監僅供停車,車主車輛停妥後,車窗及車門應確實鎖閉,對於車輛 及車內財物,概不負保管責任。
六、車內嚴禁放置爆裂物或任何易燃物,如有毀損停車場設備建築者,應 負損害賠償責任。
七、車輛進出本監停車空間,務必減速慢行,並依人車分道原則,注意行 人的安全。未依規定動線行駛,致發生事故,應由肇事者自行負責。
八、如在本停車場內與他車發生事故,應由肇事者自行解決。
九、停車場內嚴禁洗車,且車輛檢修應以不妨礙車道暢通為原則。
十、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非具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之車輛, 不得停放。
十一、遇有特殊公務需求,實施停車管制時,應配合辦理遵守規範。
十二、如遇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車輛主體或裝(放)置於車輛內、外 物品之損害,本監不負任何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