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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訂於114年12月12日(星期五)晚上5時至9時止,進行系統維護作業,作業期間將暫停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現在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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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 法規名稱: |
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停車場使用管理要點 |
| 公發布日: |
民國 103 年 03 月 05 日 |
| 法規體系: |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 |
一、本監為加強停車場之管理,期使維護良好秩序,確保人車平安及保持
場內整潔,以發揮方便與安全之停車功能,特訂定本要點。三、車輛進入停車場停車時,應置放於停車格內,不得任意停置,不得使
用機車等物品佔用車位。四、使用停車場如造成他人車輛或公有設施損壞,應負賠償責任。蓄意毀
損者,依法移送究辦。六、切勿隨意拋棄紙屑、果皮及其他廢棄物等,以隨時保持場內之整潔。
七、報廢停駛或無故長期滯留停車場之車輛,應自行作妥善處理;前述車
輛經通知車輛所有人限期清理,逾期仍未清理,經公告一個月後予以
拖吊處理,以免妨礙他人停車。八、為維護停車之方便與安全,應避免在場內加油,並共同舉發違規停車
,及防範任何破壞行為。九、違反本要點,視情節輕重,取消其停車權或實施拖吊;如因拖吊而發
生損害或遺失時責任自負,其拖吊費用亦應自行負擔。前項處斷得併
處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