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23:5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停車場使用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3 月 05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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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監為加強停車場之管理,期使維護良好秩序,確保人車平安及保持
    場內整潔,以發揮方便與安全之停車功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有關停車場之使用、管理由總務科指定專人辦理。
三、車輛進入停車場停車時,應置放於停車格內,不得任意停置,不得使
    用機車等物品佔用車位。
四、使用停車場如造成他人車輛或公有設施損壞,應負賠償責任。蓄意毀
    損者,依法移送究辦。
五、禁止攜帶危險物品或違禁物品進入停車場。
六、切勿隨意拋棄紙屑、果皮及其他廢棄物等,以隨時保持場內之整潔。
七、報廢停駛或無故長期滯留停車場之車輛,應自行作妥善處理;前述車
    輛經通知車輛所有人限期清理,逾期仍未清理,經公告一個月後予以
    拖吊處理,以免妨礙他人停車。
八、為維護停車之方便與安全,應避免在場內加油,並共同舉發違規停車
    ,及防範任何破壞行為。
九、違反本要點,視情節輕重,取消其停車權或實施拖吊;如因拖吊而發
    生損害或遺失時責任自負,其拖吊費用亦應自行負擔。前項處斷得併
    處之。
十、本停車場僅供停車之用,本監不負保管責任。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