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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法規體系: 法務部部內各單位 > 法律事務司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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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

二十四、為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本部指定之
        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專人,應依本要點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個
        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事項。
二十五、個人資料檔案應建立管理制度,分級分類管理,並針對接觸人員
        建立安全管理規範。
二十六、為強化個人資料檔案資訊系統之存取安全,防止非法授權存取,
        維護個人資料之隱私性,應建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稽核制度,由
        本部資訊安全稽核小組定期查考。
        前項個人資料檔案資訊系統之帳號、密碼、權限管理及存取紀錄
        等相關管理事宜,依法務部及所屬機關資訊系統存取控制管理規
        範辦理之。
        第一項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稽核之運作組織、稽核頻率及稽核所應
        注意之相關事項,依法務部及所屬機關資訊安全稽核作業管理規
        範辦理之。
二十七、各單位遇有個人資料檔案發生遭人惡意破壞毀損、作業不慎等危
        安事件,或有駭客攻擊等非法入侵情事,如屬以非自動化方式檢
        索、整理之個人資料外洩事件,應進行緊急因應措施,並迅速通
        報至本小組;如屬以自動化機器檢索、整理之個人資料外洩事件
        ,應依法務部及所屬機關資通安全事件緊急應變計畫迅速通報至
        本部資通安全處理小組,由資安聯絡人員上網通報行政院國家資
        通安全會報緊急應變中心。
二十八、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工作,除本要點外,並應符合行政院及本
        部訂定之相關資訊作業安全及機密維護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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