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法醫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 本規程。
所長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所長襄助所長處理所務。
本所設下列組、室: 一、法醫病理組。 二、毒物化學組。 三、血清證物組。 四、秘書室。
法醫病理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身體之勘驗、檢驗、鑑定及研究。 二、病理之勘驗、檢驗、鑑定及研究。 三、死因之勘驗、檢驗、鑑定及研究。 四、法醫病理學上疑難鑑驗之解釋及研究。 五、法醫病理實驗室標準作業之訂定。 六、各地方檢察署法醫業務指導及監督。 七、法醫人員之培訓。 八、其他有關法醫病理學之研究及發展事項。
毒物化學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毒物化學之勘驗、檢驗、鑑定及研究。 二、生物化學之勘驗、檢驗、鑑定及研究。 三、藥物化學之勘驗、檢驗、鑑定及研究。 四、法醫毒物化學上疑難鑑驗之解釋及研究。 五、毒物化學實驗室標準作業之訂定。 六、其他有關法醫毒物化學之研究及發展事項。
血清證物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血清與其相關刑事證物之勘驗、檢驗、鑑定及研究。 二、去氧核糖核酸型別之區域人口頻率、資料庫之建立與其分析及研究。 三、無名屍去氧核糖核酸型別鑑定及比對。 四、血清證物等法醫生物學上疑難鑑驗之解釋及研究事項。 五、去氧核糖核酸實驗室標準作業之訂定。 六、其他有關血清證物等法醫生物學之研究及發展事項。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所施政計畫、工作報告之撰擬及研考。 二、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三、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四、國會聯絡、媒體公關及新聞發布業務。 五、會報及議事之處理。 六、公產及公物之管理。 七、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八、法規命令之管理及法醫教育宣導。 九、電子儀器維修、資訊作業管理及維護。 十、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
本所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所置主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本所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