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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處務規程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2 月 21 日
第 7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所施政計畫、工作報告之撰擬及研考。
二、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三、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四、國會聯絡、媒體公關及新聞發布業務。
五、會報及議事之處理。
六、公產及公物之管理。
七、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八、法規命令之管理及法醫教育宣導。
九、電子儀器維修、資訊作業管理及維護。
十、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