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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哺乳室使用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5 月 03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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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便利接見親友產後持續餵哺母乳,且配合行政院衛生署母乳哺乳政
    策及性別平等工作法,特設置哺乳室(以下簡稱本室),並訂定「法
    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哺乳室使用管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室開放時間:配合本監週一至週五上班日及每月第一個星期日辦理
    接見,時段為上午 8:00 時至 11:30  分,下午 13:30  分至 16:00
    時。
三、服務對象:哺餵母乳之接見親友。
四、須使用者,請於開放時間內向門市部服務台填寫使用登記表登記使用
    ;使用者進入後上鎖並於門把掛上「使用中」之告示牌。離開時應將
    個人物品攜離、維護環境清潔及關閉電燈、吊扇,並至門市部服務台
    登記使用完畢時間。
五、本室設有沙發、邊桌、洗手台、換尿布台、開飲機等,均為公物,敬
    請愛惜使用。其他用品如吸奶器、奶瓶、嬰兒用品等,則請使用者自
    備。
六、使用時應保持室內清潔,以利他人繼續使用。
七、本室僅供哺乳之用,不得移做他用(如飲食、休息或私人討論…等)
    ,非哺乳人員不得任意進入本室,如有家屬、朋友…等請在等候區休
    息等待。
八、使用者若違反本要點規定,本監有權取消其使用權。
九、本要點經監務委員會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