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監獄為促進作業工作實施,設「作業指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得就監獄作業科掌理事項提供相關建議。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典獄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副典獄長 或秘書兼任;委員五人至七人,由主任委員就企業管理、行銷經營、 場務管理、職技訓練等領域之專家學者及社會熱心人士聘任之。 前項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並得續聘;擔任期間如有不適任情事,經 監務委員會決議後,得予以解聘。
四、本會以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 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由副主任委 員擔任主席。 本會會議時,監獄應備妥欲研議之相關資料供委員參考,必要時並得 請相關人員到場說明;作業科長、戒護科長應列席,會後並應將會議 紀錄提供監務委員會討論,作為辦理受刑人作業、技能訓練業務之參 考。
五、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非本機關人員,每次出席得依規定支領交通 費。
六、本會之相關建議,如經監務委員會決議,監獄應將會議紀錄報請法務 部矯正署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