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使戒治所戒治業務能順利推展,並顧及受戒治人之權利,特訂定本 要點。
二、戒治所設所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所務委員會),由所長、副所長、秘 書及各主管人員組成之,主任委員由所長擔任,餘為委員。
三、所務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會議主席,主任委員不克出席 時,設有副所長之戒治所,由副所長為主席。副所長亦不克出席時, 由所長指定秘書或資深之委員代理之。 前點會議,必要時得命有關人員列席說明。
四、所務委員會會議於每月一日、十五日召開,如遇例假日或所內重要活 動時,得予順延;必要時得臨時召開之。
五、下列各款事項,應提交所務委員會討論: (一)受戒治人之戒治成效評估事項。 (二)受戒治人停止戒治事項。 (三)受戒治人所外戒治事項。 (四)重大修建工程事項。 (五)專用款項之支出事項。 (六)各科室間重要業務之協調事項。 (七)因準用監獄行刑相關法令,須經所務委員會會議決議事項。 (八)其他行政之重要事項。
六、所務委員會之決議,除另有規定外,應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出席委 員過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前點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七款事項之決議,人事、會計、統計及政風 主管之委員不參加表決。不參加表決之委員人數,亦不計入出席委員 之人數內。
七、議案有審查之必要時,得由所長於會議前指定人員先行審查,簽註意 見,報告所長提交所務委員會會議。
八、所務委員會會議時,各出席主管人員,應將與會議有關業務及決議案 執行情形提出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