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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訂於114年12月12日(星期五)晚上5時至9時止,進行系統維護作業,作業期間將暫停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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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 法規名稱: |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收容人非自由使用勞作金動用要點 |
| 公發布日: |
民國 98 年 09 月 02 日 |
| 廢止日期: | 民國 106 年 10 月 06 日 |
| 法規體系: |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 |
| 立法理由: | |
一、本要點依據監獄行刑法第七章第四十五條第三項、羈押法第三十八條
、羈押法施行細則第八十六條、受刑人金錢及物品保管辦法第十條之
規定訂定之。二、本要點所稱收容人,指應作業之受刑人及得依其志願作業之被告。
三、收容人作業應得之勞作金,除法令規定得自由使用部分外,非有正當
理由並報經機關長官核准者,不得動支。
前項正當理由如下:
(一)為增進本身營養,購買食品。(監獄行刑法第七章第四十五條第二
項)。
(二)罹患疾病,支付醫療費用。
(三)貧困或無親友接濟購買日常必需物品。
(四)匯款濟助子女教育費用或家境貧困貼補家用。
(五)其他認為有必要時。
(六)支付在本所執行勒戒,應繳納之勒戒費用。
(七)依監獄行刑法第五章第三十六條規定,由最近親屬具領或依法歸入
作業基金。
(八)依監獄行刑法第十一章第八十條、受刑人金錢及物品保管辦法第十
一條規定,得令其賠償之數額經所務委員會決定後,得於其保管金
或儲存之作業勞作金內扣還之。
第二項第一至五款應將用途、金額填具申請書陳機關長官核准後辦理
;第六至八款由承辦人員依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