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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監所管理人員服勤應行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65 年 01 月 05 日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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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壹 崗哨勤務

一○九、在崗哨守望區域內,應慎防脫逃及注意其他意外事變。
一一○、執勤時,應配帶槍械,精神專注,並按時與勤務中心聯絡,報告
        勤務情況,嚴禁閱讀書報及任意使用視聽器材。
一一一、發現收容人接近圍牆或行動可疑時,應即喝令制止,如顯有脫逃
        行為,應鳴槍示警,仍不聽者,得向其腿部射擊。
一一二、圍牆附近,如發現閒雜人、車等徘徊集聚,應即報告長官處理。
一一三、圍牆內外如有拋擲物品,應即制止,並報告長官處理。
一一四、圍牆內外及崗哨附近,如發現有人叫喊或打手勢或傳遞訊號時,
        應即喝令制止,並報告長官處理。
一一五、勤務交接應遵守左列順序:
     (一)先行查看崗哨附近環境。
     (二)上哨。
     (三)交勤人員將槍械、子彈及值勤簿點交接勤人員。
     (四)交勤人員以口頭告知值勤情況。
     (五)接勤人員離開崗哨,隨手將崗哨大門鎖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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