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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所屬監院所收容人藝文性教化活動實施計畫
公發布日: 民國 86 年 03 月 06 日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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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計畫緣起與目的:
    為陶冶收容人之性情,提升文藝素養和改善氣質,以強化行刑功能,
    達到教化之目的,特訂定本計畫。
貳、計畫內容:
一、活動項目:論文、書法、繪畫、壁報、陶藝、讀書會、中國結、小品
    模型設計或其他富有藝文特質之活動
二、作品規格:
(一)論文(含讀書心得報告)–標準稿紙書寫約三千至五千字
(二)書法–大小楷皆可,字體不拘。
(三)繪畫–四開水彩紙(長五十五公分×寬四十公分)
(四)壁報–篇幅以高四尺×寬八尺為限。
    陶藝、中國結、小品模型設計等物形式、品類不拘。
三、賽區劃分:北區監院所(包括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金門
              )
              中區監院所(包括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
              南區監院所(包括台南、高雄、屏東、澎湖)
              東區監院所(包括花蓮、台東、綠島)
四、舉辦日期:每年於春季(二至四月)、秋季(九至十一月)各舉行一
              次,活動項目由法務部擇項函示後舉辦。
五、比賽方式:先由各機關自行對內比賽,選出各項比賽之個人或團體優
              勝前五名作品參加區內各監院所間之複賽後,再選出各項
              比賽個人或團體優勝前五名代表各區參加區間之決賽。
六、評審方式:機關內部比賽之評審由各機關自行負責;區內之複賽與區
              間之決賽由本部授權指定之監院所延聘熱心行刑教化、學
              有專長之社會人士負責評審。
七、成果展示:收容人各項優勝作品,先交由本部所指定監院所輪流辦理
              區內巡迴展或選送外界參展後,送還原機關自行展示。如
              囿於各機關之個別情況,致無法進行比賽之活動項目(例
              如陶藝),若各機關有收容人之優良作品,亦得參加展示
              。
八、獎勵方式:區間決賽錄取前五名及佳作十名,獎勵如左:
              第一名:價值三、○○○元獎品及獎狀乙幀。
              第二名:價值二、五○○元獎品及獎狀乙幀。
              第三名:價值二、○○○元獎品及獎狀乙幀。
              第四名:價值一、五○○元獎品及獎狀乙幀。
              第五名:價值一、○○○元獎品及獎狀乙幀。
              佳  作:價值五○○元獎品及獎狀乙幀。
              獎狀由參賽者所屬機關自行頒發。
九、經費來源:機關內部比賽所需文具、紙張等材料,由各機關自行於相
              關經費項下帆勻支購置,提供參賽者。區內複賽所需活動
              費、評審出席費及獎品費由參賽之監院所平均分擔。區間
              決賽所需經費由本部負擔,並由各項比賽奪冠之監院行檢
              具支出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