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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屏東監獄收容人違規考核及信舍隔離考核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9 月 01 日
廢止日期:民國 96 年 06 月 06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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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為使違規收容人改悔向上,並加強教誨教育,以培養其守法重
    紀之精神,並透過自我省思之方式,促其服從管教,改過遷善,特訂
    定本要點。
二、收容人違規隔離靜思考核:
 (一) 收容人違背紀律後在靜思房加強管理,嚴加考核,並以是否服從管
      教,是否有悔意,情緒是否穩定為考核重點,考核期間視其悛悔改
      過及責任點數折抵情形定之。
 (二) 違規受刑人之考核責任點數訂定標準如下:
      1.訓誡一次十點。
      2.停止接見一次十五點。
      3.停止購物十五點。
      4.停止戶外活動一日二十點。
 (三) 收容人違規處分移入靜思房後,依其違規情節之輕重訂定責任點數
      ,實施考核,俟受處分人累積至應考核之責任點數後,由該收容人
      填寫報告表申請核准,解罰轉信舍考核房
 (四) 考核內容:
      1.內務:舍房內除囚服,內衣褲、碗、筷子、毛巾、牙膏、牙刷、
        肥皂、洗衣粉、水瓢、拖鞋、衛生紙、筆、信封、信紙、郵票、
        棉被、茶桶外,其餘物品不得攜入,舍房內保持清潔衛生,不可
        堆放雜物,物品依規定擺置。
      2.禮節:進出舍房,或遇長官巡房時,應向長官、主管問好,長官
        詢問時,應禮貌據實回答。
      3.秩序:戒具不可發出聲音,不得由窗戶或瞻視孔探望,一切動作
        均應放輕,不可發出巨大聲響,依規定作息遵守監規接受管教。
 (五) 依受刑人之表現,自低而高以累進方式逐日評定點數,考核內容為
      內務、禮節、秩序三項,每日每項一點,但行狀特優有具體事證者
      可加一點〔受刑人考核責任點數表〕。
 (六) 違規考核期間或解罰未滿三個月,再違規受處分者,責任點數加重
      二分之一。
 (七) 因違背紀律施用戒具之受刑人,若患有疾病,健康狀況欠佳時,應
      報請暫停戒具之使用。
 (八) 違規考核之受刑人,施以靜坐教誨、戶外活動,研讀教化書籍,以
      變化其氣質及對團體紀律之服從性。
 (九) 靜坐時閉目盤坐,雙手各置於膝蓋處,不得說話或閱讀書籍及任意
      走動,違者簽辦違規或當日不加行狀點數及扣點數。
 (十) 違背紀律受刑人之生活起居,按作息時間表 (如附表二 )作息,促
      其規律化,以適應正常生活。
 (十一) 違背紀律受刑人每週准購物一次,唯以日用品為限,飲食、水果
        、菜餚不得購買。娛樂性電玩、電視機、收音機於違規考核期間
        禁用。
三、信舍考核房考核:
 (一) 借提返監移入信舍考核房,考核期間表現正常者三至七日配回原單
      位,表現不佳者得延長考核。
 (二) 各場舍移入隔離考核者,考核期間一個月,表現不佳者得延長一個
      月考核。
 (三) 隔離舍解罰後,移入考核房考核者期限如下:
      1.懲處停止接見一次,停止戶外活動三日者,考核期間三星期。
      2.懲處停止接見二次,停止戶外活動五日者,考核期間五星期。
      3.懲處停止接見三次,停止戶外活動七日者,考核期間七星期。
      4.以上考核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個月,但依受刑人之身心狀況或
        其他特殊情形,提經監務委員會議,得縮短或延長之。
四、移入隔離舍考核及解罰後轉信舍考核者,接見採電視接見方式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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