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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 法規名稱: |
廢/停臺灣臺南監獄附設樹德進修學校招生注意事項 |
| 公發布日: |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
| 廢止日期: | 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
| 法規體系: |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 |
一、本招生注意事項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十三條、「補習及進修教
育法施行細則」第五條、第六條「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
第十八條之規定訂定之。二、本校成立招生委員會,秉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辦理招生事宜。招
生委員會設置要點另訂之。三、本校依據教育部核定之科別及名額辦理招收新生事宜。
四、新生報考資格,入學資格規定如下:
(一) 學歷:
1.新生: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1) 國中部新生之資格: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並持有國民小學之畢
業或結業證明書者或同等學力,得報考本校一年級新生。
(2) 高中部新生之資格: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並持有國民中學之畢
業或結業證明書者或同等學力,得報考本校一年級新生。
2.轉學生:
(1) 國中部轉學生之資格:曾在國民中學修畢一年級下學期課程,
而持有轉學修業證明書者 (附成績) ,得轉入本校二年級上學
期就讀;曾在國民中學修畢二年級下學期課程,而持有轉學修
業證明書者 (附成績) ,得轉入本校三年級上學期就讀。
(2) 高中部轉學生之資格:曾在高級中學修畢一年級下學期課程可
以升級,而持有轉學修業證明書者 (附成績) ,得轉入本校二
年級上學期就讀;曾在高級中學修畢二年級下學期課程可以升
級,而持有轉學修業證明書者 (附成績) ,得轉入本校三年級
上學期就讀。
(3) 不得隱瞞學歷報考實際已畢 (結) 業之班級,如經查獲除取消
資格外並議處。
(4) 其他監所欲報考本監樹德進修學校必須先經入學甄試,錄取者
必須備齊就學相關文件正本,等候本監通知辦理移監就讀。
(5) 依 法務部九十三年九月廿四日法矯決字第 0930903694 號函
文之說明 (一) :查監獄附設進修學校或補校其目的在於鼓勵
受刑人努力向學,故凡依規定參加考試並獲錄取之受刑人均須
移送附設進修學校或補校之監獄執行,於學業結束後,除有繼
續就學或參加考試等原因外,應移回執行監獄繼續服刑。
(二) 刑期:
1.國一新 生:刑期於3年以後可期滿釋放或假釋出監者。
國二轉學生:刑期於2年以後可期滿釋放或假釋出監者。
國三轉學生:刑期於1年以後可期滿釋放或假釋出監者。
2.高一新 生:刑期於3年以後可期滿釋放或假釋出監者。
高二轉學生:刑期於2年以後可期滿釋放或假釋出監者。
高三轉學生:刑期於1年以後可期滿釋放或假釋出監者。五、招收轉學生:依「國立及臺灣省私立高級進修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要點
」及各科若因性質特殊,除具有前條之資格外,並得由招生委員會規
定特殊報考資格,明訂於招生簡章。六、招生方式:單獨辦理招生,其方式採考試合格入學,明訂於招生簡章
。七、報名日期、報名地點、報名手續、考試日期、考試科目、考試地點、
考試時程、試場規則、錄取方式、成績通知、成績複查、錄取公告、
規定均由招生委員會依據相關規定,明定於招生簡章。八、考生若對招生過程認為不妥當並損及個人權益,應備妥相關資料以書
面方式逕向招生委員會申訴,招生委員會裁決後再函覆說明處理結果
並依其執行。九、本注意事項經監務委員會議通過,並報教育部中部辦公室備查實施,
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