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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臺南監獄附設樹德進修學校招生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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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新生報考資格,入學資格規定如下:
 (一) 學歷:
      1.新生: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1) 國中部新生之資格: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並持有國民小學之畢
          業或結業證明書者或同等學力,得報考本校一年級新生。
      (2) 高中部新生之資格: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並持有國民中學之畢
          業或結業證明書者或同等學力,得報考本校一年級新生。
      2.轉學生:
      (1) 國中部轉學生之資格:曾在國民中學修畢一年級下學期課程,
          而持有轉學修業證明書者 (附成績) ,得轉入本校二年級上學
          期就讀;曾在國民中學修畢二年級下學期課程,而持有轉學修
          業證明書者 (附成績) ,得轉入本校三年級上學期就讀。
      (2) 高中部轉學生之資格:曾在高級中學修畢一年級下學期課程可
          以升級,而持有轉學修業證明書者 (附成績) ,得轉入本校二
          年級上學期就讀;曾在高級中學修畢二年級下學期課程可以升
          級,而持有轉學修業證明書者 (附成績) ,得轉入本校三年級
          上學期就讀。
      (3) 不得隱瞞學歷報考實際已畢 (結) 業之班級,如經查獲除取消
          資格外並議處。
      (4) 其他監所欲報考本監樹德進修學校必須先經入學甄試,錄取者
          必須備齊就學相關文件正本,等候本監通知辦理移監就讀。
      (5) 依  法務部九十三年九月廿四日法矯決字第 0930903694 號函
          文之說明 (一) :查監獄附設進修學校或補校其目的在於鼓勵
          受刑人努力向學,故凡依規定參加考試並獲錄取之受刑人均須
          移送附設進修學校或補校之監獄執行,於學業結束後,除有繼
          續就學或參加考試等原因外,應移回執行監獄繼續服刑。
 (二) 刑期:
      1.國一新  生:刑期於3年以後可期滿釋放或假釋出監者。
        國二轉學生:刑期於2年以後可期滿釋放或假釋出監者。
        國三轉學生:刑期於1年以後可期滿釋放或假釋出監者。
      2.高一新  生:刑期於3年以後可期滿釋放或假釋出監者。
        高二轉學生:刑期於2年以後可期滿釋放或假釋出監者。
        高三轉學生:刑期於1年以後可期滿釋放或假釋出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