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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臺北少年觀護所招待所借用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5 月 17 日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7 月 26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少年觀護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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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招待所提供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管理同仁暨本所同仁親友旅遊住宿
    之用。
二、借住時親自向本所總務組申請或傳真 (02) 2266-7698 或電洽 (02)
    2262-3111#208 ,經核准後繳納住宿清潔費得以入住,入住時間為 1
    5:00 以後,翌日 12:00 前退房。
三、借住日數以不超過3日為原則,並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續住。
四、本所提供招待所二間 (每間計三房) ,每日清潔費,單人房 100  元
    ,雙人房 200  元。但本所之上級機關長官因公務需要借用,經所長
    同意者免收清潔費。
五、招待所內供有傢俱、水電、衛生、瓦斯及安全設施,請愛惜使用。
六、招待所內請保持整潔,嚴禁污損,亂拋垃圾,確實維持宿舍衛生。
七、用電應依規定使用,嚴禁擅自接電,以策安全。
八、住宿應維持安寧,不得喧嘩、吵鬧及妨礙秩序。
九、住宿嚴禁酗酒、賭博及其他不正當之行為。
十、住宿嚴禁攜入違禁或危險物品,如經查覺,報請主管機關處理。
十一、遇天災或意外情事發生時,應聽從本所人員疏散或勸告,採取緊急
      措施以策安全。
十二、退宿請於每日 12:00 時前辦理,並經由本所查點公物,繳還鑰匙
      後方得離去。
十三、借宿人違反本要點者,本所得立即取消借宿權利,清潔費不予退還
      ,並得簽報借宿人服務機關議處。
十四、本要點經奉  所長核可及經所務會議通過後函頒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