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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與轄區內司法警察機關對施用毒品案件核退作業聯繫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1 月 13 日
廢止日期:民國 107 年 08 月 22 日
法規體系: 檢察機關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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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加強本署與轄區內司法警察機關對施用毒品案件之作業聯繫,以縮
    短公文流程,提升辦案效率,特訂立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範圍為施用毒品案件。
三、各司法警察機關函送之施用毒品案件,除應檢送與該案相關之卷證資
    料及錄音媒介 (錄音帶或光碟片) 外,應一併檢送被告之尿液檢驗報
    告與代號對照表。
四、各司法警察機關以現行犯移送之施用毒品案件,除應檢送與該案相關
    之卷證資料及錄音媒介 (錄音帶或光碟片) 外,應一併檢送被告之代
    號對照表。
五、本署檢察官受理司法警察機關以現行犯移送之施用毒品案件,未一併
    檢送被告之尿液檢驗報告時,為給予移送機關補正作業之時間,得暫
    不予以核退;但移送機關應自人犯解送之日起三週內,將取得之尿液
    檢驗報告 (註明被告姓名) ,先以傳真方式,傳送本署處理,再循公
    文作業程序,將尿液檢驗報告正本函送本署。
六、移送機關如未於人犯解送之日起三週內,將被告之尿液檢驗報告,以
    傳真方式,傳送本署處理者,本署將以傳真方式,通知限期 (一週內
    ) 補正,移送機關如未於補正期間內以傳真方式完成補正者,檢察官
    即予核退。
七、為加強本署與各司法警察機關有關施用毒品案件之聯繫,各機關應指
    派專人負責辦理並設立聯繫專線 (含傳真電話) 。
八、本署有關施用毒品案件受理犯罪嫌疑人尿液檢驗報告之聯繫窗口:黃
    姿錦檢察事務官
    專線電話:07-2161468  轉 3390
    專線傳真電話:07-2618936
九、有關施用毒品案件,除尿驗檢驗報告依本要點辦理外,如有其他核退
    事由,另依檢察官之指示辦理。
十、本聯繫要點自九十四年一月十六日起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先以電
    話聯繫、傳真等方式補充辦理,嗣後另行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