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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看守所外來工作人員入戒護區管制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6 月 01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00 年 04 月 06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看守所(嘉義少觀所合署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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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來工作人員進出戒護區、依「強化紀律戒護區專案」辦理。
二、外來工作人員進出戒護區,一律由相關業務單位人員帶引入戒護區。
三、經許可入戒護區、值勤外門衛、管制室人員應查驗身份後及攜帶之身
    分證件換取本所戒護區之「臨時通行證」,待出門時應收回交付之識
    別證後始可放行。
四、值勤外門衛人員應詳實登記,並核對所攜帶之工具物品。
五、提帶或戒護人員應告知外來工作人員入戒護區工作應遵守規定如下:
(一)嚴禁私自與收容人交談或傳遞任何物品,協助戒護人員確實監督。
(二)工作完畢後,攜帶工具物品應自行清點攜出或善加保管,不得遺留
      任何物品於戒護區內。
六、車檢站對外來工作人員如車輛或工程車進入戒護區,依車檢站執行規
    定實施之,並通知本所相關業務人員,依本管制要點辦理換取「臨時
    通行證」後始可放行駛入。
七、本管制要點呈  所長核准,提所務會議審議通過施之,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