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來工作人員進出戒護區、依「強化紀律戒護區專案」辦理。
二、外來工作人員進出戒護區,一律由相關業務單位人員帶引入戒護區。
三、經許可入戒護區、值勤外門衛、管制室人員應查驗身份後及攜帶之身 分證件換取本所戒護區之「臨時通行證」,待出門時應收回交付之識 別證後始可放行。
四、值勤外門衛人員應詳實登記,並核對所攜帶之工具物品。
五、提帶或戒護人員應告知外來工作人員入戒護區工作應遵守規定如下: (一)嚴禁私自與收容人交談或傳遞任何物品,協助戒護人員確實監督。 (二)工作完畢後,攜帶工具物品應自行清點攜出或善加保管,不得遺留 任何物品於戒護區內。
六、車檢站對外來工作人員如車輛或工程車進入戒護區,依車檢站執行規 定實施之,並通知本所相關業務人員,依本管制要點辦理換取「臨時 通行證」後始可放行駛入。
七、本管制要點呈 所長核准,提所務會議審議通過施之,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