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高雄監獄門禁管制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6 月 06 日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
立法理由:
法規功能按鈕區
壹  目的:為維護本監安全、囚情穩定,防範違禁物品流入戒護區及收容
    人脫逃事件發生。
貳  依據:「法務部所屬各監院所戒護區之淨化實施計畫」暨本監「預防
    危害或破壞事件實施計畫」並參酌本監環境特性訂定之。
參  管制類別:
一  本監大門
 (一) 除本監員工、貴賓及洽公之車輛外,其餘任何車輛不得進入。
 (二) 大門兩道電動鐵門,除在上、下班前後三十分鐘開啟外,其餘均應
      關閉。
 (三) 本監大門內停車場東西側兩小門,二十四小時全天候關閉,員工如
      進出時,應隨手關門。
 (四) 辦公大樓之警衛,應隨時注意大門內停車場之安全狀況。
二  辦公大樓
 (一) 辦公大樓應設會客登記簿,來訪之貴賓及洽公之廠商,民眾,由警
      衛人員引導登記後再通知會客或通知業務單位人員。
 (二) 對要求會見首長之來賓或民眾,警衛人員應先行瞭解其身分,並請
      其出示證件登記後,先向秘書通報,並經首長允許後,秘書派員引
      導會見,並注意其有無可疑徵候。
 (三) 辦公大樓警衛人員,應隨時注意大樓內之安全狀況。
三  中門
 (一) 在進入戒護區第一道門前醒目處,應標示「入 (出) 戒護區請自動
      接受檢查」字樣,以提醒進入戒護區人員配合檢查。
 (二) 應在中門內及中門外設置置物櫃,以方便進入戒護區之外賓、廠商
      及戒護同仁放置不能攜入之物品。
 (三) 凡進入戒護區之人員,除依「法務部所屬各監院所戒護區之淨化實
      施計畫」規定無須接受檢查者外,其餘均應接受檢查。
 (四) 本監同仁進入戒護區管制規定:
      1 本監同仁進入戒護區均應接受搜身檢查,受檢人員亦應自行掀開
        口袋、外套、鞋帽及物品包裝等,以供察看,門衛人員應徹底檢
        查有無挾帶違禁物品。
      2 戒護科於每日上班前 (上午七時三十分至八時) 應指定科員以上
        至中門,督導門警人員對進入戒護區人員進行檢查工作有無確實
        ,並不定期派員突擊檢查。
      3 當日在勤或備勤戒護人員,非經長官許可,不得私自外出,其經
        許可外出人員應填具外出單管制。
 (五) 受刑人進入戒護區管制規定:
      1 外役、出庭、借提、返家探視等回監收容人及入監服刑之收容人
        ,進入戒護區時,除驗明身分外,應實施全身檢查,所有頭髮、
        口耳、鼻孔、假牙、四肢、指甲、肛門及各隱微等處,均應詳細
        檢查有無挾帶違禁物品。
      2 門衛對出戒護區之收容人,應特別驗明身分,以防收容人偽裝或
        冒名出監脫逃。
 (六) 外賓入戒護區管制規定:
      1 外賓如有識別證,經核對並出示所攜帶物品後,需有業務單位人
        員或戒護人員陪同檢查,無管制物品後,始放行入戒護區。
      2 外賓入戒護區從事作業、弘法、洽公…等,若無識別證,應事先
        申請 (申請表於中門) ,經戒護科長核准後,始發臨時通行證,
        其身分證件暫置中門保管,並請其出示攜帶之物品後,由業務單
        位或戒護人員陪同檢查無管制物品後才准其入戒護區。
      3 前項申請若無身分證件者,亦不能入戒護區。 (經特別核准者,
        不在此限) 。
      4 長官 (科長以上直屬長官) 陪同外賓入戒護區,若為公事,則請
        其出示證件後,給予臨時通行證放行,若為私訪,即請其出示身
        分證件,並留置中門,再發臨時通行證,並經檢查無管制物品後
        放行,以上皆應向戒護科長報備。
      5 例行業務如警訊、法警、移監、借提等其單位外賓,則由業務單
        位 (名籍) 等人員陪同,留置身分證件後,發臨時通行證,經檢
        查無管制物品後放行,並向戒護科長報備。
      6 教化科承辦教化活動,依經核准之列冊名單核對證件後,發臨時
        通行證,並由業務單位人員陪同檢查無管制物品後,入戒護區。
      7 集體參觀 (二、三十人以上) 由典獄長或典獄長指定長官陪同者
        ,則免通行證,經檢查無管制物品後入戒護區。
      8 戒護區收封後,除本監同仁查看囚情 (0700  至 2200)  外,任
        何人不准入戒護區 (經督勤官准許人員不在此限) 。
 (七) 本監同仁進入戒護區內,亦應配帶識別證。
 (八) 進入戒護區衣物檢查標準作業程序:
      1 請受檢人員將攜帶之金錢、物品等放置於置物櫃內,離去時取回
        。
      2 請受檢人員將隨身佩帶之金屬物品 (如手錶、戒指、首飾、鋼筆
        、鑰匙等) 取下,放置於置物盒中,俟通過金屬探測門經偵測無
        金屬反應後,再取回佩帶。
      3 受檢人員通過金屬探測門時,經偵測尚有金屬反應者,檢查人員
        應以手提金屬探測器進行全身掃描複檢。
      4 請受檢人員自行掀開口袋、外套、鞋帽、物品包裝等以供察看 (
        女性受檢者,由女性管理員為之) 。
      5 對受檢人員之衣物認有可疑處,檢查人員應作必要之檢查。 (女
        性受檢者,由女性管理員為之) 。
 (九) 門衛人員,對出入戒護區之任何人,均應驗明身分始能放行,尤其
      是出入戒護區之收容人更須注意。
 (十) 門衛人員在執行檢查工作時,應注意態度、禮貌等,並依規定檢查
      ,不得對受檢者故意為不適當之檢查。
 (十一) 門衛對出入戒護區之人員,應詳細登記姓名、出入時間及檢查結
        果。
 (十二) 門衛對於前來洽公之各單位人員,如有需要用到照相機、攝影機
        、錄音機等器具時,應先向典獄長 (或戒護科長) 報備,經核准
        後始放行。並通知中央台 (勤務中心) 派員戒護,並發給臨時通
        行証佩帶。
 (十三) 門衛每日應登記日誌簿、員工出入登記簿、勤務交接簿、外賓出
        入登記簿等。
 (十四) 中門三道鐵門於有人出入戒護區時,應保持一道開、兩道關的原
        則,循序出入。
四  側門
 (一) 側門檢身規定事項:
      1 進出側門之人員一律接受執勤人員檢身登記。
      2 收容人出入側門,依中門之檢查規定辦理。
      3 入戒護區前應將現金及禁止攜入物品置保管箱保管,離去時再取
        回。
      4 來賓、廠商因公入戒護區,應依中門管制規定辦理。
      5 本監同仁進出側門時,應主動配合檢查。
 (二) 外賓、廠商等入戒護區通行規定:
      1 廠商、工人等有本監工作識別証者,經核對並出示所攜物品,需
        有業務單位人員或戒護人員陪同,經檢查無管制物品後,始放行
        入戒護區。
      2 廠商、工人等入戒護區從事作業、修繕、洽公……等,若無工作
        識別証,應事先申請 (申請表於辦公大樓相關科室) ,經承辦單
        位核章後,再經戒護科長核准始發臨時通行証,其身分証件暫置
        側門,並出示所攜物品經檢查無管制物品後,由業務單位或戒護
        人員陪同入戒護區,事畢後返回側門再換回証件。
      3 前項申請若無身分証件者,不得入戒護區。 (經特別核准者不在
        此限) 。
      4 長官 (科長以上真屬長官) 陪同廠商、外賓入戒護區,則請其出
        示証件後,給予臨時通行証放行,並向戒護科長報備。
      5 列行業務如法院等之法警提帶人犯,移監等其他單位之戒護人員
        ,請其留置身分證件後,發臨時通行證放行 (車輛、人員仍須檢
        查清點) ,並向中央台報備,事畢仍由側門出戒護區。
 (三) 廠商及工人入監作業應注意事項:
      1 檢查並核對廠商及工人身分證件及人數,並將身分證件留置保管
        箱,發給廠商及工人通行證,無身分證件者不得進入。
      2 檢查進出車輛之車內、車底及人身和帽子、鞋子等,有無挾帶管
        制物品。
      3 檢查登記必帶入之器具及物品數量,如樓梯、刀鋸、繩子、打火
        機…等,並交代戒護主管注意。
      4 廠商及工人所攜帶無須用到之物品,統一鎖在保管箱內。
      5 收工時應核對身分證件及人數,並清點器具和數量,確認無誤後
        再放行。
 (四) 餿水車進出側門應注意事項:
      1 檢查車內、車底及車上桶子之數量,及工具,收工出側門時須核
        對桶子之數量及工具,桶子及工具不得留置監內。
      2 繩子或延長線有必要帶入時,於收工出側門前,需清點清楚,不
        得留置監內。
      3 入監時,車上桶子內若裝有東西時,應詳加檢查。
      4 對駕駛之檢查,依人身檢查規定辦理。
 (五) 側門執勤人員對於任何進出戒護區之車輛應詳細檢查清楚,以防範
      違禁物品流入監內,及收容人藏匿車內脫逃;對於人員之進出亦應
      詳加核對,以防範收容人借機冒名脫逃。
 (六) 入戒護區之車輛、器材因無法由中門進入外,才由側門進入,否則
      均以衛門進出為主。
 (七) 戒護區收封後,任何人、車不准由側門出入 (特准或例外不在此限
      ) 。閒雜人員若在側門外徘徊、聚集,禁止之。
 (八) 作業加工廠商之車輛,經檢查無管制物品後,車輛駕駛在側門等候
      ,由本監派員將車開進戒護區指定地點,須熄火及車窗關閉均上鎖
      ,鑰匙妥善保管,再行裝、卸貨,事畢再開到側門,將原車交還廠
      商駕駛。
 (九) 裝載囚糧副食品及合作社進貨之車輛,在側門接受檢查後,開到複
      驗站比照前項再卸貨,卸貨時複驗站執勤人員仍應再詳細檢查有無
      管制物品。
 (十) 人員、車輛出入側門時,側門兩道鐵門不得同時開啟。
 (十一) 門衛人員在執行檢查工作時,亦應注意態度,禮貌,並依規定檢
        查,不得對受檢者故意為不適當之檢查。
肆  本管制規定,如有與上級 (法務部) 之規定抵觸者,以上級之規定為
    原則。
伍  本管制規定如有未盡事宜,隨時檢討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