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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 法規名稱: |
廢/停監獄實踐三民主義管教措施要點 |
| 公發布日: |
民國 65 年 01 月 05 日 |
| 廢止日期: | 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 |
| 法規體系: |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 |
一 監獄應於初級、高級,補習各教育班次增設三民主義課程,每週至少
一小時,以加強受刑人對三民主義之認識。
二 監獄應鼓勵受刑人研究三民主義,每月頒發有關三民主義之研究題綱
,由教誨師指導受刑人分組及集體討論,并鼓勵受刑人寫作論文,按
月評定成績予公佈。成績優良者,除予以獎勵外,其佳作並得擇優送
新生月刊發表。
三 監獄視三民主義管教措施上之需要,應聘請社會上對三民主義素有研
究之專家學者,蒞監作專題演講。
四 監獄每年應定期舉行三民主義演講競賽一次或二次,由各工場選派代
表一名參加,成績優良者,予以獎勵。
六 為陶治受刑人之性情,促進其身心健康,養成其蓬勃向上之朝氣與合
作樂群之德性,監獄除得舉行籃排球,乒乓球、田徑賽等各項運動外
,並得定時舉辦電影、戲劇、音樂會、話劇隊等有益受刑人身心之康
樂活動。
七 監獄對受刑人實施三民主義教育時,應以 國父遺教、總統 蔣公遺
訓、四書,及我國歷史上名人之嘉言懿行為基本教材,以培養受刑人
愛國家、愛民族及自尊自愛之精神。平時並注意指導受刑人自行閱讀
國父遺教、總統 蔣公遺訓,及其他有關人格修養之書籍,養成受
刑人守法、守分、守信之精神。
八 監獄在三民主義管教上,得審酌情形實施自治,選舉左列各款之自治
服務員,由管教人員隨時予以輔導,以培植其自覺、自動、互助合作
、敬事愛人之合群生活:
(一) 教室:每一教育班次,每六個月互選正副班長各一人,辦理協助清
查人數,保管書籍、清潔教室、分配勤務及學習、輔導等事宜。
(二) 工場:各工場設置左列自治服務員:
1 每六個月互選工場服務員一人,協助工場主管辦本工場秩序之維
持,人數之清點,雜務之分配,及環境清潔、衛生等事宜。
2 工場互選保管助理員一人,佐理工場主管或作業導師。管理全工
場作業工具,及材料收發、保管等事宜。
3 工場互選成品檢驗助理員一人佐理導師或工場主管,辦理本工場
作業成品之檢驗事宜。
4 就過程極端繁雜之作業,依其性質劃分若干工作小組,各組互選
組長一人,受作業科長、作業導師及工場主管之指導,辦理該組
有技術輔導工作及督促生產與作業示範等事宜。
5 依作業性質及需要,得區分若干作業學習班、各班互選班長一人
,受作業科長、作業導師及工場主管之指導監督,輔助新收受刑
人有關學習技藝事宜。
(三) 舍房:各舍房設自治服務員一人,辦理整理內務、輔導自修、維持
秩序及清潔勤務之派遣等事宜。
(四) 膳食:每一管教區遴選受刑人若干人,共同組織膳食小組,互推一
人為組長,分別辦理計帳、領發、保管、監廚與膳食等事宜。
前項各款自治服務員、應先管教小組,互推一人為組長,分別辦理計
帳、領發、保管、監廚與膳食等事宜。
當選之受刑人,應由管教小組報請典獄核定,服務期間為六個月,連
選得連任。
九 自治服務員執行自治事務,應依其職責,受各該管教誨師、作業導師
及工場舍房主管之指導監督。
十 左列受刑人,不得為自治服務員:
(一) 受違規處分在執行中或執行完畢尚未滿三個月者。
(二) 在監執行中曾受二次以上違規處分者。
(三) 於各種集會或選舉時,故意肇生事端者。
(四) 因撤銷假釋入監執行者。
(五) 身心不健全者。
(六) 其他依調查分類之結果,認為不適宜於擔任自治服務員者。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情形,如繼續在監執行已逾二年,性行善良
,未再犯監規者,不受各該款規定之限制。
十二 自治服務員依規定執行職務時,其他受刑人有接受之義務,如自治
服務員服務不週,受刑人有意見提出時,應向各該管教小組陳述,
不得逕行引起爭辯。
十三 監獄為發揮三民主義管教上之成效,得在受刑人間定期舉行個人與
個人競賽、工場與工場競賽、各區與各區競賽,競賽期間與項目均
由各監獄自行決定。
十四 監獄舉行受刑人間之競賽,其考核獎懲屬於受刑人個人者,由工場
主管考評,管教小組核定,屬於受刑人作業工場者,由管教小組考
核,各科科長核定,屬於受刑人管教區者,由各科科長會同考評,
典獄長核定。
十五 各看守所刑事被告推行三民主義管教措施,在不牴觸法令範圍內,
得參照本要點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