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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監獄實踐三民主義管教措施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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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自治服務員依規定執行職務時,其他受刑人有接受之義務,如自治
      服務員服務不週,受刑人有意見提出時,應向各該管教小組陳述,
      不得逕行引起爭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