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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基隆看守所為民服務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11 月 05 日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基隆少觀所合署辦公)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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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為加強為民服務,使來所洽公民眾得到最佳的服務與尊重,樹立公務
    機關良好形象,而訂定本要點。
二  本所各科室於執行各項業務,應在合法範圍內主動積極提供民眾完善
    服務。
三  為民服務工作應以簡化案件處理流程、縮短作業時限、加強櫃台作業
    、改善服務處所環境及建立正確服務觀念為主要內容。
四  服務人員應熟悉與了解各項業務及有關法令規定,注意服裝儀容及禮
    節,以誠懇和藹的態度處理為民服務工作,並常說「請」、「謝謝」
    ,離去時說「再見」、「請慢走」。
五  對於民眾洽辦事項,應本隨到隨辦原則處理,如不能當場處理的案件
    ,應懇切告訴當事人,轉請其他業務單位妥速處理。
六  應簡化各項申請作業程序,須告知申請人之事項,應一次告知,使洽
    公民眾能儘速滿足其要求。
七  對於需要加以檢身、檢查之情形,應注意人身應有之尊重,如女性民
    眾應由女性職員檢查,或以金屬探測器代之;受檢之物品應予歸位,
    避免因零亂造成民怨,影響機關形象。
八  應主動提供家屬必要之協助,不得蓄意推拖。
九  主動瞭解查察候見室、接見室內各項設施是否故障或短缺,並保持室
    內整潔,以提供家屬良好之洽公環境。
十  本要點奉  所長核可提所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函頒實施,修定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