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移監受刑人之考核期限如下:
刑期六年未滿者,考核期間三星期。
刑期六年以上未滿十年者,考核期間四星期。
刑期十年以上者,考核期間五星期。
凡在他監違規達三次以上,或本監考核期間行狀欠佳,或有違背紀律
之情形者,延長其考核期間二分之一。
因犯他罪在偵查審理中者,得視其案情輕重酌予延長其考核期限。
以上考核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但在他監表現不良頑劣份子者
,經法務部核准移入本繼續執行,考核期間至少六個月以上,考核期
間表現良好者,需經機關首長核准,始得提報調查分類委員會決議通
過後,方可配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