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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高雄監獄受刑人榮譽卡頒發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7 月 16 日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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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宗旨:為培養受刑人守法守紀,熱心公益,愛護團體,爭取榮譽之精
    神,特訂定下列要點,以鼓勵受刑人改悔向上。
貳  榮譽準則:
一  恪守監規,服從管教,守法守分,修養品德。
二  謹言慎行,舉止端莊,待人和睦,謙虛有禮。
三  愛護團體,熱心公益,各種活動,踴喔參加。
四  工作認真,勇於負責,主動積極,不懈不怠。
參  獎勵對象:
一  符合監獄行刑法第七十四條各款,經管教小組推薦者。
二  本監獄舉辦之各種競賽, (含文康活動) 個人組第一名。
三  其他足堪表揚之優良事蹟,經管教小組推薦者。
四  不吸菸或輔導戒菸有成效者。 (依部令戒菸獎勵辦法,獲獎勵者) 。
五  依熱心公益捐款及社會急難救助之愛心獎勵要點,獲獎勵者。
六  前列除第二項外,其他各單項獲獎者,七十人以上以三名為限,三十
    人以上未滿七十人之單位以二名為限,未滿三十人之單最高以一名為
    限。特殊情況經典獄長核准者不在此限。
肆  獎勵原則:
一  榮譽卡獎勵以增加接見,或予以其他獎勵辦理。
二  各項獎勵次數以一次為限,但因重大優績經簽陳  典獄長核可不在此
    限。
三  獲頒增加接見榮譽卡者,可視實際需要,經頒發單位核准後,改為增
    加發信。
伍  獎勵方式:
一  符合獎勵條件者,由各單位主管於每月月底造冊簽報,經教化科彙整
    ,陳典獄長核准後頒發榮譽卡乙張。
二  受刑人獲頒榮譽卡者,可寄回家屬,依榮譽卡背面所核定之獎賞,向
    本監獄辦理、增加接見,或其他獎勵。
三  獎勵時效以自發卡起三個月內使用完畢,逾期以棄權論。 (榮譽卡自
    動失效)
陸  本要點提請監務委員會議審議,修正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