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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 法規名稱: |
廢/停臺灣高雄監獄未吸煙收容人獎勵要點 |
| 公發布日: |
民國 83 年 01 月 05 日 |
| 廢止日期: | 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
| 法規體系: |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 |
| 立法理由: | |
壹、實施依據:部頒「受刑人吸煙管理及戒煙獎勵辦法」第十三、十四條
暨 95 年 11 月 29 日高監澄總字第 0950006426 號規定辦理。貳、實施目的:為收容人身體健康、杜絕煙害,積極鼓勵受刑人戒煙。
參、獎勵辦法:根據各工場主管、教區科員、教誨師確實考核,施予左列
獎賞。
1.未吸煙或戒煙滿三個月者:增加成績分數、但不超過考評當月教化
分數五分之一。
2.未吸煙或戒煙滿六個月者:一 增加接見一次。
二 增加成績分數,但不超過考評當月
教化分數五分之一。
3.未吸煙或戒煙滿九個月者:一 增加接見二次。
二 增加成績分數,但不超過考評當月
教化分數五分之一。
4.未吸煙或戒煙滿一年以上者:一 增加接見三次。
二 增加成績分數,但不超過考評當
月教化分數五分之一。並發給獎
狀,以資鼓勵。肆、受刑人原未吸煙而入監後吸煙或戒煙後再行吸煙者,應停止增給教化
分數三個月至六個月或核減其未吸煙或戒煙而增給之成績分數。伍、增減成績分數應由工場主管、教區科員、教誨師實際考核無訛造冊,
經監務會議通過後實施。陸、增加接見:本監核發增加接見單,由受刑人寄交家屬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