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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高雄監獄未吸煙收容人獎勵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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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獎勵辦法:根據各工場主管、教區科員、教誨師確實考核,施予左列
    獎賞。
    1.未吸煙或戒煙滿三個月者:增加成績分數、但不超過考評當月教化
      分數五分之一。
    2.未吸煙或戒煙滿六個月者:一  增加接見一次。
                              二  增加成績分數,但不超過考評當月
                                  教化分數五分之一。
    3.未吸煙或戒煙滿九個月者:一  增加接見二次。
                              二  增加成績分數,但不超過考評當月
                                  教化分數五分之一。
    4.未吸煙或戒煙滿一年以上者:一  增加接見三次。
                                二  增加成績分數,但不超過考評當
                                    月教化分數五分之一。並發給獎
                                    狀,以資鼓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