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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 法規名稱: |
廢/停臺灣高雄監獄移監受刑人考核要點 |
| 公發布日: |
民國 76 年 05 月 19 日 |
| 廢止日期: | 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
| 法規體系: |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 |
| 立法理由: | |
一 由他監移禁本監繼續執行之受刑人,於考核房接管理考核。入監時詳
細告知本監有關規定。其作息比照解除戒具後續予考核之違規受刑人
進行。
二 移監受刑人之考核期限如下:
(一) 刑期三年未滿者,考核一星期。
(二) 刑期三年以上六年未滿者,考核二星期。
(三) 刑期六年以上九年未滿者,考核三星期。
(四) 刑期九年以上者,考核一個月。
(五) 為避免影響其累進處遇分數之擬定,凡移監受刑人羈押期間超過刑
期六分之一,符合逕編三級之條件而尚未編級者,得縮短其考核期
間二分之一。
(六) 凡在他監違規達三次以上,或在本監考核期間,行狀欠佳或有違背
紀律之情形者,延長其考核期間二分之一。
(七) 因犯他罪在偵查審理中者,得視其案情輕重,酌予延長其考核期間
。
(八) 累犯二次以上者,得延長其考核期間二分之一。
(九) 以上考核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二個月,但依受刑人之身心狀況或其
他特殊情形,提經監務愛員會議決議,得縮短或延長之。
(十) 移監係由受刑人或其家屬自行申請如無第 (六) 、 (七) 、 (八)
款之情形,且經考核行狀良好者,得報請核准酌予縮短考核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