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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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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由他監移禁本監繼續執行之受刑人,於考核房接管理考核。入監時詳
    細告知本監有關規定。其作息比照解除戒具後續予考核之違規受刑人
    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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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移監受刑人之考核期限如下:
 (一) 刑期三年未滿者,考核一星期。
 (二) 刑期三年以上六年未滿者,考核二星期。
 (三) 刑期六年以上九年未滿者,考核三星期。
 (四) 刑期九年以上者,考核一個月。
 (五) 為避免影響其累進處遇分數之擬定,凡移監受刑人羈押期間超過刑
      期六分之一,符合逕編三級之條件而尚未編級者,得縮短其考核期
      間二分之一。
 (六) 凡在他監違規達三次以上,或在本監考核期間,行狀欠佳或有違背
      紀律之情形者,延長其考核期間二分之一。
 (七) 因犯他罪在偵查審理中者,得視其案情輕重,酌予延長其考核期間
      。
 (八) 累犯二次以上者,得延長其考核期間二分之一。
 (九) 以上考核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二個月,但依受刑人之身心狀況或其
      他特殊情形,提經監務愛員會議決議,得縮短或延長之。
 (十) 移監係由受刑人或其家屬自行申請如無第 (六) 、 (七) 、 (八)
      款之情形,且經考核行狀良好者,得報請核准酌予縮短考核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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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要點經監務委員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