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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戒護大樓員工文康休閒中心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6 月 07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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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使用對象:本中心限本所戒護科休勤人員使用。
二  開放時間:
    (1) 觀賞室 (欣賞第四台節目) :上午七時至下午二十一時止。
    (2) 健身室:上午七時至下午二十一時止。
    (3) 文康室:上午七時至下午二十一時止。
三  注意事項
    (1) 本中心之各項設備使用時須愛惜,使用後歸定位,嚴禁蓄意破壞
        或占為己用。
    (2) 本中心之環境應隨時保持整潔,不可隨地吐痰,亂丟煙蒂及垃圾
        等。
    (3) 本中心嚴禁大聲喧譁、嘻笑、吵鬧。
    (4) 本中心嚴禁私接電源及擅裝其他未經核可之設備。
    (5) 觀賞室之電視使用以開機一小時休息五分鐘為原則,以保電視壽
        命。
    (6) 非開放時間嚴禁使用。
    (7) 違反前開各項注意事項者,視情節輕重予以行政處分,損壞設備
        或物品者應照價賠償。
    (8) 以上各注意事項之執行由值班科員負責督導。
    (9) 本中心之管理要點經簽陳  所長核可並呈所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
        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