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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違規收容人考核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9 月 14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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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為健全合理管教制度,加強戒護安全,就本所教容人因違規而依法處
    罰,並施予教誨課程,促其改誨向上,保持善行而制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依據監獄行刑法第七十六至七十九條及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四
    十六條準用監獄行刑法相關規定訂定。
三  收容人違規後在違規考核房,應分界監禁、加強管理,嚴加考核,並
    以是否服從管教、是否有悔意、情緒是否穩定為考核重點。
四  教容人受違規處分移入仁舍違規房後,依其違規情節之輕重訂定責任
    點數,實施考核,俟收容人逐日抵銷應其考核之責任點數後簽請長官
    核准,轉送待配房續予考核,考核內容如 (附件一)
五  違規收容人,考核責任點數訂定標準如下:
 (一) 無簽處停止記分者責任點數為八十點。
 (二) 簽處停止記分一月者,責任點數為一百二十點。 10 分。
 (三) 簽處停止記分二月者,責任點數為一百六十點。 15 分以上。
    每日依善行、內務、守紀等三項核給成績點數,每項成績最高為一點
    ,最低為零點五。但行狀特優有具體事證者,各項可酌加零點三點,
    「考核責任點數表」如附件二。
六  違規收容人施用戒具期間,主管人員應隨時考核其行狀,施用戒具滿
    一星期,如認為仍有施用必要者,應將考核事實報請長官核准繼續施
    用。
七  因違規施用戒具之收容人若患有疾病,健康狀況欠佳時,應報請暫停
    戒具之使用。
八  違規收容人之生活起居,按作息時間表 (如附件三) 作息,促其規律
    化,以適應正常生活。
九  違規考核收容人,在考核期間,不知悔改、行狀欠佳再次違背紀律時
    ,其情節重大者,得由管教小組簽報所務委員會議議決予以降級 (等
    ) 或不予累進處遇。
十  違規考核之收容人,每週准購物一次,唯以日用品為限,飲食水果菜
    餚不得購買。娛樂性電玩、電視機、收音機於違規考核期間禁止使用
    。
十一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矯正法規之規定辦理。
十二  本要點經所務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九月份所務會議
      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