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違規收容人考核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9 月 14 日
5
五  違規收容人,考核責任點數訂定標準如下:
 (一) 無簽處停止記分者責任點數為八十點。
 (二) 簽處停止記分一月者,責任點數為一百二十點。 10 分。
 (三) 簽處停止記分二月者,責任點數為一百六十點。 15 分以上。
    每日依善行、內務、守紀等三項核給成績點數,每項成績最高為一點
    ,最低為零點五。但行狀特優有具體事證者,各項可酌加零點三點,
    「考核責任點數表」如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