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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違規收容人考核實施要點 5
五  違規收容人,考核責任點數訂定標準如下:
 (一) 無簽處停止記分者責任點數為八十點。
 (二) 簽處停止記分一月者,責任點數為一百二十點。 10 分。
 (三) 簽處停止記分二月者,責任點數為一百六十點。 15 分以上。
    每日依善行、內務、守紀等三項核給成績點數,每項成績最高為一點
    ,最低為零點五。但行狀特優有具體事證者,各項可酌加零點三點,
    「考核責任點數表」如附件二。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訂定
5
五  違規收容人,考核責任點數訂定標準如下:
 (一) 無簽處停止記分者責任點數為八十點。
 (二) 簽處停止記分一月者,責任點數為一百二十點。 10 分。
 (三) 簽處停止記分二月者,責任點數為一百六十點。 15 分以上。
    每日依善行、內務、守紀等三項核給成績點數,每項成績最高為一點
    ,最低為零點五。但行狀特優有具體事證者,各項可酌加零點三點,
    「考核責任點數表」如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