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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查察生活違常員工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3 月 05 日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9 月 08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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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依據
一  「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第十、十一點規定。
二  「公務人員政風調查考核處理要點」第四點規定。
三  「法務部暨所屬各機關端正政風防制貪瀆工作方案」肆、執行要點二
    、加強查察生活違常員工之規定。
貳  目的
    為執行直屬屬員平時考核,防微杜漸,機先防範貪瀆不法情事發生。
參  執行
一  科室主管對於左列人員,尤應注意查察考核:
    生活奢侈腐化,收支顯著不相當,經濟來源可疑,並有借貸任意揮霍
    情事者。
    濫用票據,或招會、標會仍而有拖欠會款或倒會情事者。
    執行職務藉機刁難,有需索意圖,經查證可疑;或因職務關係與廠商
    交往密切,關係複雜者。
    假借職權、身份,為他人關說;或假借職務上之機會,經常接受邀宴
    或饋贈情事者。
    違法經營商業者。
    交往人士複雜;或誣控濫告,常滋事端者。
    其他不良素行情事。
二  科室主管發現屬員有生活違常之情形,應即簽報  所長,並知會政風
    室做進一步之查察,預作防範。
三  人事室對生活違常或風評不佳之員工,應加強列管追蹤考核,發現有
    貪瀆傾向或跡象人員,應簽報所長核處,並知會政風室做進一步查察
    ,即時導正,機先防範。
四  政風室對貪瀆傾向及貪瀆跡象之員,簽報  所長核處後,除建立「公
    務人員貪瀆不法資料卡」外,應追蹤管制後續狀況,防止貪瀆不法情
    事發生。
五  科室主管考核屬員如有怠忽,應負監督不週之行政責任。
六  本要點經本所政風督導小組會議通過後,陳奉  所長核定實施,如有
    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