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 執行
一 科室主管對於左列人員,尤應注意查察考核:
生活奢侈腐化,收支顯著不相當,經濟來源可疑,並有借貸任意揮霍
情事者。
濫用票據,或招會、標會仍而有拖欠會款或倒會情事者。
執行職務藉機刁難,有需索意圖,經查證可疑;或因職務關係與廠商
交往密切,關係複雜者。
假借職權、身份,為他人關說;或假借職務上之機會,經常接受邀宴
或饋贈情事者。
違法經營商業者。
交往人士複雜;或誣控濫告,常滋事端者。
其他不良素行情事。
二 科室主管發現屬員有生活違常之情形,應即簽報 所長,並知會政風
室做進一步之查察,預作防範。
三 人事室對生活違常或風評不佳之員工,應加強列管追蹤考核,發現有
貪瀆傾向或跡象人員,應簽報所長核處,並知會政風室做進一步查察
,即時導正,機先防範。
四 政風室對貪瀆傾向及貪瀆跡象之員,簽報 所長核處後,除建立「公
務人員貪瀆不法資料卡」外,應追蹤管制後續狀況,防止貪瀆不法情
事發生。
五 科室主管考核屬員如有怠忽,應負監督不週之行政責任。
六 本要點經本所政風督導小組會議通過後,陳奉 所長核定實施,如有
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