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收容人品德、生活及法律教育相關課程實施計畫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2 月 21 日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7 月 05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  目的:本所以仁愛關懷之態度對收容人實施教誨教育,以陶冶其德性
    、增進其智能、健全其體魄,並培養其完善人格及變化其氣質。為強
    化矯治功能、提昇教化成效,除結合社會資源以襄助推展教化工作外
    ,特針對本所收容對象之特性,研擬系統性、連貫性之各項教化活動
    及相關教育課程,促使其改過遷善、適於將來社會生活,而訂定本實
    施計畫。
二  依據:依法務部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一日法八十九矯決字第○○○一四
    九號函辦理。
三  實施方式:
 (一) 實施目標:本所為感訓處分執行機關,接收要挾滋事、品行惡劣、
      遊蕩無賴、心性暴戾等難以矯治之收容人,必須藉教化及連貫性品
      德、生活及法律等各項教育課程實施特別矯治輔導,期使改過遷善
      、變化氣質並矯正其思想及偏差行為,增進感訓處分之執行效率,
      以達感訓處分之執行目的。
 (二) 課程規畫:
      1 品德教育:
      (1) 第一、二、三教區均成立讀書會,每月各舉辦讀書會聚會一次
          ,以提倡收容人讀書風氣並達到自我成長、終身學習的目的,
          特聘請臺東縣政府文化局附設文心讀書會之副會長陳淑玲老師
          至本所指導。
      (2) 每月一次,安排具有心理輔導專長的榮譽教誨師柯安正老師至
          本所,針對情緒不穩定、心理異常的收容人作特別心理輔導,
          或在一般工場作團體心理輔導,對本所之收容人助益甚大。
      (3) 每月一次,安排臺東更生保護分會入監輔導團團長潘修女、副
          團長孔令芳小姐及其團員,至本所對收容人個別輔導,成效卓
          著。
      (4) 每月編排二十八次宗教宣導課程,聘請各宗教之法師、牧師、
          修女及居士等至本所宗教宣導,運用宗教力量來改變收容人心
          性、化戾氣為祥和,並使收容人心靈找到精神支柱。
      (5) 每月編排團體輔導及法治教育課程計四十五次,由各教區輔導
          員分別授課,除加強法治教育、宣導法律常識外,更著重團體
          心理輔導、公民與道德及國民生活須知等課程,以發揮團體輔
          導功能,並使收容人瞭解為人處世道理與基本國民禮節。
      (6) 各教區輔導員每日作七至十人次之個別輔導、特別輔導,藉由
          面對面、個別性之輔導,以深入瞭解問題並予適當協助、解決
          ,提昇教化輔導之效果。
      2 生活教育:
      (1) 為提倡收容人正當娛樂、鼓勵讀書風氣,每年舉辦二次圖書展
          覽活動,由圖書出版社提供多樣性的各類書籍,供收容人選購
          。
      (2) 各工場每週安排一次自習課,讓收容人借閱本所圖書室及活動
          書櫃之勵志書籍,並繕寫讀後心得,以養成讀書風氣、達到終
          身學習之目的。
      (3) 每年舉辦各三次之收容人電話孝親及懇親座談,以落實獄政行
          刑人性化及舒暢收容人思親情懷、藉親情撫慰收容人心靈。
      (4) 每月安排一次全所性文康活動,舒暢收容人內心積悶、激發榮
          譽感及責任心。
      (5) 各工場每週安排一次,軍歌教唱及體育活動,讓收容人藉歌唱
          陶冶心情並養成運動習慣、健全其體魄。
      (6) 安排各公益、宗教團體,至本所舉辦公益性、宗教性之活動,
          以教化收容人並啟發其良知和自尊心。
      (7) 邀請熱心、學有專精之社會人士,至本所專題演講,貫輸收容
          人正確觀念、最新社會知識。
      3 法律教育:
      (1) 每月一次,聘請臺東地方法院劉櫂豪法官至本所專題演講-法
          律常識。 (含刑法、民法、消費者保護法、家庭暴力防治法等
          )
      (2) 每月編排團體輔導及法治教育課程計四十五次,由各教區輔導
          員分別授課,除加強團體心理輔導外,並著重法律教育、貫輸
          法律常識 (含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監獄行刑法、累進處遇條例
          、刑法、民法、消費者保護法、家庭暴力防治法等) 。
      (3) 每季一次,各教區輪流實施法律常識會考,以考核收容人之法
          律常識,於會考後由各教區輔導員詮釋、講解。
      (4) 每週一次利用電化教育時段,播放法律常識教學錄影帶,加強
          實施法律教育。
四  有關品德、生活及法律等各項教育課程及實施成果,本所於每年一月
    及七月下旬報部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