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本所為落實執行「法務部及所屬機關資訊安全稽核作業規定」,特定 訂本要點。
二 本所成立資訊安全執行小組 (以下簡稱執行小組) ,由秘書任召集人 負責資訊安全管理事項之協調及推動,組員由兼辦資訊管理單位 (簡 稱資訊單位) 會同政風單位及各科室主管組成之,辦理本機關資訊安 全稽核作業。
三、執行小組應依部頒「法務部及所屬機關資訊安全作業檢查表」,每年 至少辦理一次檢查作業,並將結果陳核後於十二月底前彙整報部備查 。
四 執行小組實施檢查作業時應就檢查情形詳予紀錄,並於作業完成後, 由政風單位會同資訊單位撰寫檢查報告,針對業務缺失提具興革建議 ,簽報機關首長核閱。前項有關紀錄及檢討報告分兩份由政風及資訊 單位妥為保管,以供法務部或其他權責機關稽核時參考。
五 資訊或政風單位得視機關業務狀況會同不定期抽檢,或資訊單位於業 務行進中得隨時抽檢,發現違反相關法令規定應及時提出糾正,糾正 無效得報請議處,若因而而產生之損害或衍生法律問題、由使用人自 行負責。
六 受稽核單位對檢查作業進行中所需之資料應配合提供。
七 執行小組成員因辦理稽核獲悉之機密性資料,應負保密責任。
八 本要點經所務委員會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