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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網際網路使用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5 月 04 日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7 月 05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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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為確保本所有效應用網際網路 (Internet) 資源及維資訊機密,遵守
    網路使用規範,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若與法務部網路使用守則抵觸或有不足,以部頒規定為準。
三  使用網際網路應遵守國際禮節,通信時須署明姓名、職稱及工作單位
    或電子信箱等足資辨誌識使用人之身分。
四  尊重他人智慧財產權,未經開放或授權,禁止使用他人網路資源,網
    際網路上附註說明不詳之軟體、公用程式或資料檔案,勿下載以避免
    侵犯智慧財財產權。
五  網際網路資源之使用,需要工作上為為限,資源使用完畢應即退出系
    統,讓出使用權避免網路擁塞。
六  使用檔案傳送、網路論壇等服務,應優先使用國內已有之服務,以減
    少網路之傳輸量。
七  在 NEWS  (新聞論壇) 發布文章時,須與該 Newsgroup (討論區) 之
    主題一致, 公布事項應在指定之 Newsgroup 發布,並遵守相關法令
    之規定。
八  禁止於網路上發布商業性廣告。
九  禁止涉及非法網站。
十  嚴禁使用撥接網路,以防本部內部網路外露,危及資訊安全。
十一  離開連線作業中之終端機時,須先終止系統之運作 (退出系統) 。
十二  使用者帳號嚴禁相互轉借,並須經常更換密碼。
十三  使用者有下列行為,情節重大者,報請議處。
   (一) 使用超級者 (Super User) 權限。
   (二) 干擾或破壞網路上其他使用者或節點。
   (三) 洩露其使用密碼。
   (四) 洩露工作上所接觸應保密之資料。
   (五) 於網路上大量發送廣告信件,造成他使用者困擾或系統不堪負荷
        。
   (六) 於網路上散播不實言論或以惡意之言論或信件攻訐他人。
   (七) 侵占他人智慧財產權,經告發者。
   (八) 違反第十款,致本部內部網路外露者。
十四  本所網路各節點之終端機使用人,應嚴格管制未經認可之程式及磁
      片之使用,亦不得使用私人持有之程式或磁片,以防電腦病毒之危
      害。
十五  非關公務禁止隨意自網路上下載 (Down Load)  檔案資料,執行檔
      案時,亦須先閱讀其相關文件並以掃毒程式查看其是否帶有病毒,
      以免遭並毒之侵害。
十六  重要或具機密性質料,應自行備份存檔,妥為保管。
十七  本所各科室網路終端機之故障排除,應通知資訊管理單位 (以下稱
      管理單位) ,請維護廠商來所修復,或於自行叫修 (維護廠商) 時
      ,知會管理單位。請求維修科室並應派專人在場監督,以防機密資
      料外洩。
十八  使用人如因業務變動或離職,應向管理單位報備,並向上級單位繳
      銷其使用帳號。
十九  管理單位應建立各科室網路使用人員名冊、電腦位置,以利查閱管
      理。
二十  管理單位應設置薄冊、詳細紀錄主機開關、故障、異常及維護情形
      等事項,並定期陳核。
二十一  管理單位對於儲存資料或程式之磁碟、磁帶、光碟等媒體,應闢
        專室專人管理。
二十二  管理單位應每年不定期會同政風單位查核本所網路各節點終端機
        有無違反本要點之規定事項,並列冊陳核。
二十三  本要點經所務委員會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