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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網際網路使用管理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7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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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使用者有下列行為,情節重大者,報請議處。
   (一) 使用超級者 (Super User) 權限。
   (二) 干擾或破壞網路上其他使用者或節點。
   (三) 洩露其使用密碼。
   (四) 洩露工作上所接觸應保密之資料。
   (五) 於網路上大量發送廣告信件,造成他使用者困擾或系統不堪負荷
        。
   (六) 於網路上散播不實言論或以惡意之言論或信件攻訐他人。
   (七) 侵占他人智慧財產權,經告發者。
   (八) 違反第十款,致本部內部網路外露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