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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收容人作業意外傷害緊急處置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12 月 01 日
廢止日期:民國 110 年 09 月 01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澎湖看守所、澎湖少觀所合署辦公)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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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因應本監收容人於作業時,因故發生意外傷害之緊急處理措施,特
    訂定本實施要點。
二、收容人於作業中,應遵循本監訂定之作業注意事項暨安全守則,若處
    於不可抗力之因素而造成意外事故致就醫者,其醫療費用得由機關於
    相關費用項下支付。
三、收容人如未依作業安全注意事項,從事作業或事前經充分告示及制止
    不得從事某項操作仍執意為之而致傷者,其醫療費用全部由收容人自
    行負擔。
四、作業廠商所提供之安全防護設施不完善或因機具保養不當,非人為之
    疏失所造成之作業傷害者,其醫療費用概由廠商負責支給。
五、收容人因作業或其他意外受傷時,應迅即戒送本監衛生科由醫師診療
    ;若在監內無法治療,經醫師指示有必要送外醫急救者,應立即戒送
    本地公立醫院診治,若傷勢嚴重醫師認有後送必要時,應迅即戒送臺
    灣本島或通知家屬申請保外醫治。
六、若因意外重大傷害必須戒護住院或後送臺灣本島時,本監相關人員應
    主動連繫交通工具,並通知收容人家屬。
七、收容人對於操作作業機械應注意而不注意,致受傷而無力自行負擔醫
    療費用者,其申請住院(醫療)補助費用以下列各要件為原則:
(一)須專案報請機關長官核准,申請專款醫療補助。
(二)最近三個月之保管金收支分付卡內,未有任何收入或三個月內連同
      作業勞作金收入在新台幣壹仟元(含)以下者。
(三)戶籍所在地之村里長出具清寒證明文件。
(四)最近一年直系親屬(扶養人或配偶)全年所得於該年度綜合所得稅
      免辦結算申報標準以下者(須附相關證明文件)。
(五)經核准專案申請醫療補助之收容人,其保管金酌予保留當月生活費
      用參佰元外,其餘均得移充醫療費用。
八、作業導師及單位主管對於作業場所各項安全設施、機具維護及操作要
    領等事宜,應隨時提醒收容人,並詳為檢查,妥慎養護,以減少收容
    人意外傷害事故之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