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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訂日期: 79 年 07 月 15 日│
│臺灣宜蘭監獄各項業務防弊措施 │
│ 修正日期: 94 年 07 月 0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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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防 弊 措 施│執行單位│備│
│ │ │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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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業務│1.採購事務應注意節省公帑,慎訂底│總務科 │ │
│ (一) 採購事│ 價,並應確實遵照政府採購法及其│ │ │
│ 務 │ 施行細則與相關規定辦理。 │ │ │
│ │2.採購案件應確實依據「本監依『政│總務科 │ │
│ │ 府採購法』採購營繕工程、財務、│ │ │
│ │ 勞務內部審核程序」規定辦理,金│ │ │
│ │ 額在新台幣壹拾萬元以上之採購,│ │ │
│ │ 應會知評審委員會同辦理。 │ │ │
│ │3.經常性採購,應實施集中採購,並│總務科 │ │
│ │ 依據「政府採購法」所規定程序辦│ │ │
│ │ 理。 │ │ │
│ │4.營繕工程應指派富有責任及經驗人│總務科 │ │
│ │ 員監工,依工程進度填寫工程日誌│ │ │
│ │ ,嚴加監督,按圖施工並定期抽驗│ │ │
│ │ 。 │ │ │
│ │5.採購事務由業務單位會同需求單位│各科室 │ │
│ │ 驗收,會計室及有關單位會同監驗│會計室 │ │
│ │ ,驗收時應注意數量、規格廠牌及│政風室 │ │
│ │ 品質等是否相符。 │ │ │
│ │6.評審委員會應發揮其功能,並加強│評審委員│ │
│ │ 收容人副食品之採購、驗收工作。│ │ │
│ │7.訂定底價,應注意採購法相關規定│總務科 │ │
│ │ 必要時採取保密措施,如有洩密,│評審委員│ │
│ │ 追究責任。 │ │ │
│ │8.嚴飭採購人員遵守「採購人員倫理│總務科 │ │
│ │ 準則」規定,不得接受請託關說、│政風室 │ │
│ │ 饋贈或邀宴,遇有上述情事應會知│ │ │
│ │ 政風室。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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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財產、│1.財物管理均應建卡編號噴字 (機關│總務科 │ │
│ 財務管│ 全銜) 列管,建立盤查制度,每年│會計室 │ │
│ 理 │ 盤點一次並作成紀錄陳核,以求帳│ │ │
│ │ 物相符,對於存管之現金、票據、│ │ │
│ │ 有價證券及統一收據等,承辦單位│ │ │
│ │ 應製成紀錄陳核,以加強內控機制│ │ │
│ │ 外,會計室依規定執行不定期盤查│ │ │
│ │ 。 │ │ │
│ │2.藥品管理由藥劑師 (生) 專責管制│衛生科 │ │
│ │ ,憑處方核銷,並填製日報表每月│會計室 │ │
│ │ 陳核,隨時盤點庫存,會計室、政│ │ │
│ │ 風室每二個月抽盤一次。 │ │ │
│ │3.會計室應應依「內部審核處理準則│政風室 │ │
│ │ 」規定,從事各項相關業務之內部│會計室 │ │
│ │ 審核作業。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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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人事任│1.考績、陞遷案件依有關法令辦理,│人事室 │ │
│ 用陞遷│ 並蒐集具體資料,提考績委員會議│ │ │
│ 考核 │ 或現職人員陞任甄審委員會議公正│ │ │
│ │ 評審,務期審慎、客觀、公平,俾│ │ │
│ │ 便少數人無法任意操控考績結果,│ │ │
│ │ 從而消弭員工以關說行賄達成考績│ │ │
│ │ 陞遷之僥倖心理。 │ │ │
│ │2.任職、調職、陞遷案件,除依任用│人事室 │ │
│ │ 陞遷等有關規定辦理外,並於作業│ │ │
│ │ 期間確實注意保密,以防鑽營情事│ │ │
│ │ 發生,對於藉機索賄或圖謀不法利│ │ │
│ │ 益有據者,不分職位與背景,一律│ │ │
│ │ 依法嚴辦,以收嚇阻效果。 │ │ │
│ │3.加強宣導人事基本法規及福利措施│人事室 │ │
│ │ ,並避免請託民意代表或其他相關│ │ │
│ │ 人士關說人事案,應以自身學養、│ │ │
│ │ 能力及工作績效贏得長官之肯定而│ │ │
│ │ 獲得拔擢陞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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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殊業務│1.加強門禁管制及廠商進貨及成品查│戒護科 │ │
│ (一) 防範違│ 察,每日實施舍房安全檢查及不定│ │ │
│ 禁 (危│ 期工場突擊檢查,以斷絕違禁 (危│ │ │
│ 險) 物│ 險) 物品流入戒護區。 │ │ │
│ 品流入│2.凡查獲違禁品,均應嚴格追查其來│戒護科 │ │
│ 戒護區│ 源;如涉及員工風紀問題,應會知│政風室 │ │
│ 。 │ 政風室處理。 │ │ │
│ │3.全面實施出入戒護區人員之衣物檢│戒護科 │ │
│ │ 查工作,嚴防違禁物品流入戒護區│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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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收容人│1.加強收容人書信檢查,如有妨害監│戒護科 │ │
│ 書信檢│ 獄紀律之虞情形,令其刪除後再寄│ │ │
│ 查。 │ 發,或逕予刪除後再行收受並設簿│ │ │
│ │ 登記。 │ │ │
│ │2.對出監之收容人實施檢查,以防止│戒護科 │ │
│ │ 代其他收容人寄發書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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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接見監│1.戒護科對收容人接見應全程錄音,│戒護科 │ │
│ 聽。 │ 對可疑對象實施全程監聽,如監聽│政風室 │ │
│ │ 發現內容有涉及職員風紀問題,應│ │ │
│ │ 即陳報典獄長後會知政風室協助處│ │ │
│ │ 理。 │ │ │
│ │2.收容人以電話接見,應依照有關規│戒護科 │ │
│ │ 定辦理,管理人員不得藉故替收容│ │ │
│ │ 人代打電話;收容人之電話卡應集│ │ │
│ │ 中保管,不得任意發給收容人使用│ │ │
│ │ 。 │ │ │
│ │3.政風單位每月不定期辦理收容人接│政風室 │ │
│ │ 見錄音複聽工作,並將複聽內容設│ │ │
│ │ 簿登記陳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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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加強特│1.加強暴戾、頑劣、幫派首惡份子等│戒護科 │ │
│ 殊收容│ 特殊收容人之管理。 │ │ │
│ 人戒護│2.加強常年教育,提升管教人員特殊│戒護科 │ │
│ 管理。│ 管理收容人之能力,妥慎處理特殊│ │ │
│ │ 收容人戒護處理措施。 │ │ │
│ │3.政風室協助戒護科實施特殊收容人│政風室 │ │
│ │ 舍房安全檢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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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加強雜│1.調用雜役依照調用辦法之規定,訂│戒護科 │ │
│ 役管理│ 定明確之制度,符合調用或酌調者│調查科 │ │
│ 。 │ 應建立名冊,依合理之排名積分表│ │ │
│ │ 以為調用之參考,由遴調單位提報│ │ │
│ │ 三名,經機關首長圈選後提調查分│ │ │
│ │ 類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准調用。 │ │ │
│ │2.調用單位主管人員並加強考核,按│調用單位│ │
│ │ 月填具考核表,如有不適任者即予│戒護科 │ │
│ │ 撤換。 │ │ │
│ │3.每月由秘書室率同調查科及政風室│調查科 │ │
│ │ 不定期至各場舍,抽查雜役之人數│政風室 │ │
│ │ 配額及其資格,是否符合遴調任用│ │ │
│ │ 之標準,若發現異常情事,即陳核│ │ │
│ │ 處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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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保外醫│1.受刑人罹患重病,先送醫院治療,│衛生科 │ │
│ 治、戒│ 由醫院開具診斷書,簽報首長核准│ │ │
│ 護外醫│ ,再陳報法務部核示辦理,保外就│ │ │
│ 、返家│ 醫手續由當地地檢署檢察官辦理。│ │ │
│ 奔喪。│2.戒護外醫時,戒護科應派資深戒護│戒護科 │ │
│ │ 人員二名以上,應嚴加看管,並適│ │ │
│ │ 當使用戒具,以預防脫逃。 │ │ │
│ │3.返家奔喪依規定申請外,由戒護人│戒護科 │ │
│ │ 員及首長指派人員隨同返家奔喪,│ │ │
│ │ 並於當日返監服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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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廠商委│1.辦理僱工或加工作業時,應依本監│作業科 │ │
│ 託代工│ 「辦理作業廠商委託加工業務防弊│ │ │
│ 、加工│ 措施注意事項」確實執行。 │ │ │
│ 作業。│2.與作業廠商簽訂合約書時應注意內│作業科 │ │
│ │ 容,契約保證責任應以保證金、定│評價小組│ │
│ │ 期存款質押擔保,以確保契期存款│ │ │
│ │ 質押擔保,以確保契約之履行。 │ │ │
│ │3.委託加工契約均應增列著作、專利│作業科 │ │
│ │ 權相關規定,以約束廠商如有違反│ │ │
│ │ 相關規定致使損害本監或著作、專│ │ │
│ │ 利權所有人之名譽或其他權益時,│ │ │
│ │ 廠商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 │
│ │4.與廠商簽訂合約時明定違約罰則,│作業科 │ │
│ │ 以資約束。 │ │ │
│ │5.有關作業帳務及表冊之處理,確依│作業科 │ │
│ │ 「法務部監所作業基金會計制度」│ │ │
│ │ 規定辦理。 │ │ │
│ │6.嚴飭承辦人員遵守「端正政風行動│作業科 │ │
│ │ 方案」相關規定,不得接受廠商餽│ │ │
│ │ 贈或邀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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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假釋作│1.各管教小組應就受刑人合於假釋條│教化科 │ │
│ 業。 │ 件者,就其調查、教化、作業、衛│ │ │
│ │ 生、戒護、總務等調查資料,確實│ │ │
│ │ 審核簽註意見,送教化科核轉假釋│ │ │
│ │ 審查委員會審議。 │ │ │
│ │2.參與假釋作業人員應嚴守保密規定│教化科 │ │
│ │ ,避免假釋名單外洩,增加作業困│ │ │
│ │ 擾。 │ │ │
│ │3.教誨師應經常利用集體教誨或個別│教化科 │ │
│ │ 教誨機會,向受刑人說明,監獄辦│ │ │
│ │ 理假釋係本諸「公平」「公正」之│ │ │
│ │ 原則依法辦理,不須託人關說,以│ │ │
│ │ 免受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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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收容人│1.收容人家屬親友接見時,送入之現│ │ │
│ 金錢及│ 金、食物,應確實填寫寄款單及物│ │ │
│ 物品保│ 品送入單。 │ │ │
│ 管。 │2.受刑人財物管理,依部頒「受刑人│ │ │
│ │ 金錢、物品保管辦法」規定辦理,│ │ │
│ │ 如有貪瀆不法情事,依法嚴辦。 │ │ │
│ │3.收容人金錢及貴重物品,由保管股│ │ │
│ │ 承辦人員會同會計、政風人員至工│ │ │
│ │ 場及單位不定期實施抽核比對收容│ │ │
│ │ 人手摺及分戶卡是否正確,貴重物│ │ │
│ │ 品保管情形有否恰當,以防止調換│ │ │
│ │ 或侵占情事發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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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收容人│1.收容人米糧,依據部頒「法務部所│總務科 │ │
│ 主副食│ 屬監院所校收容人伙食應行注意事│評審委員│ │
│ 管理。│ 項」、「監所暨少年輔育院處理主│政風室 │ │
│ │ 副食應行注意事項」,以及「法務│ │ │
│ │ 部所屬監院所校收容人伙食實物帳│ │ │
│ │ 務處理要點」等規定辦理;伙食實│ │ │
│ │ 物應由總務人員會同會計人員及有│ │ │
│ │ 關人員按月 (或不定期) 實施盤點│ │ │
│ │ 乙次。 │ │ │
│ │2.副食品採購之驗收,由總務科採購│政風室 │ │
│ │ 人員通知伙食管理人員驗收,會計│各科室 │ │
│ │ 人員監驗,並針對品質、品名、數│ │ │
│ │ 量等詳予核對,且應於憑證上簽註│ │ │
│ │ ,以防原始憑證被抽換,評審委員│ │ │
│ │ 亦協助加強驗收工作,政風室並每│ │ │
│ │ 週抽驗乙次以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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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 端正│1.每半年召開本監「政風督導小組會│政風室 │ │
│ 政風│ 議」一次,確實依據院頒「行政革│ │ │
│ 防制│ 新方案」有效執行各項政風工作,│ │ │
│ 貪瀆│ 落實防弊除貪功能。 │ │ │
│ 。 │2.設置郵政專用檢舉信箱,加強宣導│政風室 │ │
│ │ 鼓勵民眾及員工檢舉貪瀆不法,並│各科室 │ │
│ │ 加強查察不法情事。 │ │ │
│ │3.政風室應加強宣導「端正政風行動│各科室 │ │
│ │ 方案」有關請託關說、贈受財物及│人事室 │ │
│ │ 飲宴應酬之規定,尤其嚴禁本監員│ │ │
│ │ 工接受收容人家屬或出監收容人之│ │ │
│ │ 餽贈及邀宴。 │ │ │
│ │4.各科室應落實對所屬平時考核工作│政風室 │ │
│ │ ,發現妨礙興利或作業、生活違常│ │ │
│ │ 人員應知會政風室協處,政風室隨│ │ │
│ │ 時將查處情形簽報首長,並由各科│ │ │
│ │ 室主管加強輔導考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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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 合作│1.合作社應依照合作社法及其施行細│合作社 │ │
│ 社業│ 則、法務部研討監院所員工消費合│ │ │
│ 務 │ 作社改進事項會議決議之各項指示│ │ │
│ │ 暨本監消費合作社章程等相關規定│ │ │
│ │ ,誠實經營社務。 │ │ │
│ │2.合作社貨品之採購,應採公開招標│合作社 │ │
│ │ 方式辦理。 │ │ │
│ │3.理、監事會應指派專人每月進行訪│合作社 │ │
│ │ 價,發現有售價高於市價者,應即│ │ │
│ │ 通知合作社改善。 │ │ │
│ │4.監事會應發揮督導功能,定期盤存│合作社 │ │
│ │ 或不定期抽盤庫存貨品。 │ │ │
│ │5.合作社應建立各種相關帳務、表冊│合作社 │ │
│ │ 及作業流程,並實施定期或不定期│ │ │
│ │ 稽查作業。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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