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源依據:職業訓練法施行細則第五條之規定。 第五條:事業機構辦理技術生訓練,應由具備左列資格之技術熟練人 員擔任技術訓練及輔導工作: (一)已辦技能檢定之職類,經取得乙級以上技術士證者。 (二)未辦技能檢定之職類,具有 5 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者。
二、目的:為培養學生具有一技之長,提高技能訓練之素質,增進學生自 謀生計之能力,並適應社會生活,以預防再犯。
三、資格:由於本院座落地點較為偏僻,如依法聘用教師,部份職種恐有 師資難求之現象。故擬就下列資格之一遴選聘用。 (一)已取得乙級技術士之證照者。 (二)現有公私立職業學校以上之專任教師。 (三)已取得丙級技術士之監評委員(教師)資格者。 (四)較為特殊之職種(如陶藝、中國結飾等班)。 依上述三種資格均難以聘到教師時,則依同法第五條第二款之資格聘 用。
四、期間:聘用期間以一期(班)受訓時間為原則。
五、附則:教師之聘用,經簽呈院長核准後,再予以聘用。
六、本辦法經院務會議決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