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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彰化少年輔育院技能訓練教師聘任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11 年 07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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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源依據:職業訓練法施行細則第五條之規定。
    第五條:事業機構辦理技術生訓練,應由具備左列資格之技術熟練人
    員擔任技術訓練及輔導工作:
(一)已辦技能檢定之職類,經取得乙級以上技術士證者。
(二)未辦技能檢定之職類,具有 5  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