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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監所衛生業務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61 年 12 月 07 日
廢止日期:民國 64 年 03 月 17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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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傳染病防治

七  各監所應加強食品之檢查與管理,凡監所外送人之飲食有防害衛生者
    ,應禁止之。
八  於流行性疾病之各種防疫注射,應適時商請有關衛生機關協助,如發
    現疑似傳染病患者,應迅作隔離與有效治療。
九  各監所於必要時,得商請當地衛生機構辦理胸部愛克斯光檢查。
十  關於結核病及性病防治工作,應與當地防治機構連繫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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