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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監所衛生業務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64 年 03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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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於流行性疾病之各種防疫注射,應適時商請有關衛生機關協助,如發
    現疑似傳染病患者,應迅作隔離與有效治療。